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
目次 前 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噪声限值 5. 测量方法 6. 测量结果评价 7. 标准实施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为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的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将原标准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和GB12524-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合修订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修改了部分标准限值及相应的适用范围,修改了测量时间及背景值修正表; ——补充了测点位置、测量记录和测量结果;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评价和标准实施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市政、通信、交通等其他类型的施工噪声排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如下列标准被修订,使用最新版本。 GB 3785 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15173 声校准器
GB/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建筑施工噪声 Construction noise
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2A 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 表示,单位dB(A)。
3.3等效声级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等效连续A声级的简称,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 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Aeq T L , 表示,简写为LAeq,单位为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值皆为等效声级。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Leq?10lg[1T?T0100.1*LA(t)d(t)]
式中:LA(t)枣某测量时刻t的瞬时A声级,dB;
T-规定的测量时间,s。
3.4建筑施工场界 Construction site
由政府有关部门限定或建筑施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施工场地边界。 3.5噪声敏感建筑物 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6背景噪声 Background noise
被测量噪声以外所有环境噪声的总和。 3.7最大声级 Maximum sound level
在规定测量时间内或对某一独立噪声事件,测得的A 声级最大值,用Amax L 表示,单位为dB(A)。 3.8昼间Day-time 夜间Night-tim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4. 噪声限值
4.1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按表1 执行。 表1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昼 间70 dB(A);夜 间55 dB(A) 4.2 一般情况夜间禁止施工。
4.3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施工单位预先公告后,执行表1 中的夜间限值。 4.4 抢修、抢险类型的施工作业不受表1 中限值的控制。 4.5 夜间最大声级不得超过执行限值的15 dB(A)。 5. 测量方法 5.1 测量仪器
5.1.1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3785 和GB/T17181 对2型仪器的要求。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5.1.2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的测量仪器示值偏差不大于0.5 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5.1.3 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5.1.4 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档,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5.2 测量条件
5.2.1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 以下时进行。 5.2.2 测量工况:测量应在施工噪声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5.3 测点位置 5.3.1 测点布设
根据施工场地中声源位置及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可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受施工噪声影响较大且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的位置。 5.3.2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测点选在建筑施工场界外1m,高度1.2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不小于1m 的位置。 5.3.3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5.3.3.1 当场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场界外1m,高于围墙0.5m 以上施工噪声影响的声照区。
5.3.3.2 当场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如:声源位于高空、场界有声屏障、噪声敏感建筑物高于场界围墙等情况 测点应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 处测量。 5.4 测量时段
5.4.1 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20 分钟代表本时段等效声级。 5.5 背景噪声测量
5.5.1 测量环境:施工噪声停止时,其声环境与施工噪声测量时保持一致。 5.5.2 测量时段:与施工噪声测量的时间长度相同。 5.6 测量记录
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测量时段、仪器校准值(测前、测后)、主要声源、测量工况、示意图(场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及其之间距离、测点等位置)、噪声测量值、背景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审核人等相关信息。 5.7 测量结果
5.7.1 背景噪声值比噪声测量值低10dB 以上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5.7.2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dB~10dB 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2 进行修正。
5.7.3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 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否则测量无效。 5.7.4 最大声级LAmax 直接用测量值表示。 表2 测量结果修正表单位为dB 差 值 3 4~5 6~10 修正值 -3 -2 -1 6. 测量结果评价
6.1 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同一测点每天的测量结果按昼间、夜间进行评价。
6.2 本标准所规定的噪声限值是指允许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最高限值,超过噪声限值的测点即为超标点。
7.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