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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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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

1、2009年4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登记申请提交材

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其中对内资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规定为: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2、2004年7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118号)中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的规定为:

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有效的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2007年5月发布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其中对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证明的规定为:

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2011年11月将执行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为: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上述规定对经营主体适用不统一,且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必然受利益作用导致违法建筑合法使用,导致工商登记被追责,不用吧,无照经营责任也非常大,困惑!

对农贸市场及其它专业市场,商场,拍卖、法院判决取得但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等特殊情形下房屋、铺位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使用证明问题,上述规定未规定,如何适用,困惑!

83号文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能同时提供的可能性非常小,可操作性差,困惑!

房产证用途(住宅、工业、商业、写字楼)与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之间的关系,困惑!

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一幢楼、一层楼、一个较大的物业单元,往往只有一个房产证,但作为物业出租方,往往将其划分为若干个单元出租市场主体用作经营场所,以上情况简称为“分租”。分租工商局要不要管,困惑!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见附件2),房屋租赁应向房屋所在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备案与工商登记的关系,困惑!

看看大家有没好办法,可以让困惑清晰些,谢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1、2009年4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和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其中对内资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规定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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