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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知识考试题库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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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65、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66、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67、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68、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69、矿山企业的“三率”是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 70、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70、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72、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73、未核定开采回采率和难以计算实际开采回采率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系数按(1.5)计算。 74、金的补偿费费率为(4%)。 50%样题网地址二http://www.592ks.com/GUOTU/class/?.html 试题自动下载站www.592kaoshi.com/thread-htm-fid-20.html 75、《陕西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含量是指经地质勘查证实的具有利用价值的矿产资源(蕴藏量)。 76、(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 77、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山布局提高采矿权市场准入条件的通知》(陕国土资矿发[2007]38号)规定:(矿产资源规划和采矿权设置方案)是设立采矿权的依据之一。一个井田(矿床)原则上只设置(1)个采矿权主体。 78、新建矿山的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需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且矿山服务年限不得低于(6)年以上。 79、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探矿权市场化配置和管理的通知》(陕国土资矿发[2008]33号)规定: 80、申请从事能源类矿产地质勘查的企业(事业),其企业(事业)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1000)万元,从事其它矿产勘查的,其企业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万元。 81、每年新设立(探矿权)总数应与我省区地质矿产环境、市场容量、退出数量等相适应。 82、每一个探矿权,原则上在5年内必须完成从(普查、详查到勘探)三个阶段的全部地质勘查工作,提交资源储量报告,转入划定矿区范围和矿产资源开采。对大中型矿床,勘查周期可延长到(7)年。 50%样题网地址二http://www.592ks.com/GUOTU/class/?.html 试题自动下载站www.592kaoshi.com/thread-htm-fid-20.html 83、严格探矿权转让审批条件,原则上一个探矿权从取得到转入开发只准转让(一)次;未经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备案的合作、合资勘查,属(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 84、各探矿人和地勘单位,要认真执行勘查项目(季、年报和成果报告)制度,按时报告相关情况。 85、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 征用 )。 86、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87、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挂牌开始日前 ( 20 )日前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88、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 89、《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经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2 年7月1日)起施行的。 90、土地估价报告分为(《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91、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92、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时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93、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0%样题网地址二http://www.592ks.com/GUOTU/class/?.html 试题自动下载站www.592kaoshi.com/thread-htm-fid-20.html 94、影响低价因素分析为 (一般因素分析、区域因素分析、个别因素分析)。 95、土地估价报告有效期为(壹)年。 96、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原则是(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 9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98、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99、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10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101、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02、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103、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104、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105、我县原有275处地质灾害隐患点,5.12地震次生(130)处地质灾害隐患点。 50%样题网地址二http://www.592ks.com/GUOTU/class/?.html 试题自动下载站www.592kaoshi.com/thread-htm-fid-20.html 106、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界定。 107、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保护斜坡环境、防治滑坡灾害的责任,有权对破坏斜坡环境、诱发滑坡灾害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108、在斜坡地带生产、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斜面坡稳定,防止(滑坡)灾害发生。 109、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治理工作,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治理。 110、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11、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112、《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对无证采矿并处罚款标准是(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13、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违法开采)的矿产品。 11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115、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50%样题网地址二http://www.592ks.com/GUOTU/class/?.html 试题自动下载站www.592kaoshi.com/thread-htm-fid-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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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65、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66、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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