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师生员工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及智力创作,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切实维护学校知识产权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各学院、系、中心(所)、机关部处以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合同制聘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的名称、校徽、商标及其它标志,如“汕头大学”、“汕大”、“Shantou University”、 “STU”以及其他相关标志,均为学校的无形资产。
第五条 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主持,代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的法人作品或者单位作品,由学校享有著作权。
第六条 计算机软件应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校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完成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前款所称职务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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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由学校享有:
(一)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以学校名义完成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
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纵向)课题或合同(横向)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非本职工作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离休、退职、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九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在国外完成或者可能完成的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应当通过协议与国外有关单位进行约定。约定不明或者无约定的,由实际完成智力成果的人员享有知识产权。
第十条 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或者进行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兼职教师等,应和学校以协议的方式约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约定不明或者无约定的,由实际完成智力成果的人员享有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或者其它科技活动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合作研究成果的产权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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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学校有关校领导以及党政办、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各学院、研究生学院、学生处、纪检(审计)、财务处的负责人组成,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学校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政策及规定; (二)审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主要包括: (一)草拟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接受师生员工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四)负责受理学校的专利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登记等产权确认工作;
(五)负责学校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六)协助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调解、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争议的问题; (七)协助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审查学校知识产权合同; (八)负责学校科技合同的登记、整理和归档;
(九)负责学校知识产权方面的经费入帐、分配及奖励和处罚等事务; (十)接受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领导,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办法和计划,并向其汇报工作;
(十一)填报上级主管部门需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资料及报表; (十二)负责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五条 以学校名义与国内外企业单位或个人合作,接受其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向其提供技术服务等科技活动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应该明确约定科研成果的产权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经过科研处的审核、由学校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汕头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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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章)后方可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法人代表委托和批准,无权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第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对外转让或许可实施技术成果,应经科研处审查,并报学校批准后,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必要时应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或者登记备案和公告。
第十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专利、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应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开发或产生专利纠纷。
第十八条 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学生的,申请时必须有导师参与;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人或设计人调离学校的,学校有权撤销申请;专利授权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因故调离学校的,学校有权放弃专利权;若发明人或设计人要求继续维持的,后续费用由发明人或设计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拟申请权利的技术成果,在提交申请前,不得先行申请鉴定和奖励、发表论文、参加展览等形式公开披露技术内容;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例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第二十条 学校有关单位、师生员工与校外单位或他人合作或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合同的约定执行,但该合同必须事先通过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的审核。原则上应以汕头大学作为专利申请人,如有共同申请人,汕头大学应排名第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出版著作、发表论文或其他技术文件时,均应以署名或添加附注说明等方式反映学校的名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讲学、访问、参观、会议、咨询、通信等)过程中,如涉及学校及所属单位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格保密。承担国家重点课题、攻关课题、重大协作课题以及重点开发项目任务的实验室、项目组在接待参观访问前,应将接待的人员、参观访问及交流的内容等情况事先通报学校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涉及重大技术秘密的,应当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和上级保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三条 师生员工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如因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调离或毕业等离开学校,必须将在学校从事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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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样品或产品等交还学校。离开学校后,不得利用在学校掌握的属于学校的商业技术秘密,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有损于学校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或者进行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兼职教师等,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从事工作期间的全部管理资料、经营资料及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施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还学校,学校各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四章 奖励与扶持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基金,并纳入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凡本校科技成果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的,所需的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代理费和授权后三年内的维持年费等费用均可从学校知识产权发展基金中支出。与外单位合作申请的,应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权利的归属及费用缴纳的比例,事先有书面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专利授权三年后仍未转让或实施者,如发明人或设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提供专利在短期内能转让或实施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维持一年;否则若发明人或设计人要继续维持该专利,则所需费用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出版专项基金,并纳入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支持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多出高水平的学术著作,其资助范围和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为了鼓励学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科研处为学校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提供有关专利的咨询服务;对获得职务发明专利或专利被实施、转让成功的,可根据相关人事制度作为申报聘任岗位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八条 学校高度重视科技推广与成果转化工作,对于实现科技成果推广的教学科研人员,可根据相关人事制度作为申报聘任岗位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让时其经费的分配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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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有书面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维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发表、泄露、许可、转让、使用学校拥有知识产权。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包括批评教育、扣发奖酬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及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对因管理不善而给学校权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人事聘用合同中事先约定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及其权属纠纷解决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具体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经2012年9月4日第9次校领导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9月11日发布(汕大发[2012]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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