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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DB33 江省地方标准 DB33/ T 628.1—2007 浙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公路工程
Code of Valuation with Bill Quantity of Transportation Construction
Highway Engineering
(报送稿)
2007-01-23 发布 2007-02-23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共分六章,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格式和要求等。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以《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作为本规范的基础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和细化。
本标准由浙江省交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浙江申嘉湖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安宁、丁正祥、李雪平、褚彬潜、曹德洪、杜友仙、龚廉溟、陈亮、竹青、秦英庆、张华。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并发布。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公路工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计价、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格式和要求等。与本标准有关的材料设备与工艺、技术规范、质量检验和标准等,应符合国家和交通部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其中,房屋建筑和机电工程部分仅适用于公路附属和配套工程;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工程管理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中介机构对公路工程造价的管理、监控和确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500-200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交公路发[2003]94号) 《浙江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招标文件范本(试行)》(浙交[2006]10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程量清单
表现拟建工程各章节分部分项工程项(细)目号、项(细)目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以及与之配套的结构形式、格式、内容和相关说明等。若具报价的,宜称为报价工程量清单。 3.2
项(细)目编号
采用阿拉伯数字并结合英文字母表示,由章节、子目和细目三级构成,并在各级间由半角的破折号分隔的编号形式。其中,第一级是根据项(细)目所在章节确定的统一编号,除机电工程在三位数字前添加TS两位识别字母外,其他工程均由三位数字构成;第二级是根据子目确定的顺序编号,由非零数字由小到大依次构成;第三级是根据细目确定的顺序编号,由英文字母依次构成或由某同一英文字母结合非零数字由小到大依次构成。 3.3
项(细)目名称
是根据工程界面划分和拟建工程实际,并与项(细)目编号唯一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按总则、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隧道工程、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机电工程等九个部分设列。 3.4
项(细)目特征
按不同的工程部位、施工工艺或材料品种、规格等对项(细)目所作的描述。 3.5
综合单价
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细)目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除外)、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3.6
专项暂定金额
拟建工程中尚未以图纸最后确定其具体细节或某一工程部分,或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的工程细目或支付细目,而这些细目或附属、零星工程在招标时尚未能肯定下来,以及为了专项工程施工或供货、供材、供设备而由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提供专业服务,而在工程量清单相关章、目中以专项暂定金额名义列出,并转入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 3.7
不可预见费
拟建工程中包含工程地质与自然条件的意外费或价格意外费在内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招标时难以确定的不可预见因素预备金,列入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 3.8
计日工
拟建工程中由招标人根据需要列出劳务、材料和施工机械的名称和估计数量明细表,投标人据此报出综合单价,计算出总额后列入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作为任何需变更工作需按此方式付款的依据。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4.1.2 工程量清单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招投标计算造价和投标报价的依据。
4.1.3 工程量清单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统一格式编制,但除专项暂定金外的各项单价、合价栏目仅作为格式示范之用,在编制时均不得填入数字、文字等信息。 4.1.4 工程量清单应按合同段分别编制,同一项目出现多个合同段时,表现同一工程内容的工程细目,其项(细)目编号、项(细)目名称及计量单位应保持一致。
4.1.5 工程量清单应由封面、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工程细目工程量清单、专项暂定金额汇总表、计日工明细表、第900章机电工程金额汇总表以及工程量清单汇总表等组成。其中,封面、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工程细目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为必备内容,专项暂定金额汇总表、计日工明细表、第900章机电工程金额汇总表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而设的可选内容。工程细目工程量清单内容由总则(第100章)和若干专业工程(第200章~第900章)组成,专业工程可仅列出招标内容实际发生的章节内容和项(细)目,不发生的可省略。 4.1.6 工程项(细)目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工程项(细)目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细)目编号、项(细)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b)工程项(细)目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本标准规定的统一项(细)目编号、项(细)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c)工程项(细)目工程量清单的项(细)目名称及项(细)目编号,应按本标准的项(细)目名称、项(细)目编号及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内容制定;当结合拟建工程内容(如特殊、新颖结构工程)出现本标准未包括的项(细)目时,应在招标文件中作出具体规定,并在不违背本规范前提下,可按清单项(细)目编号规则,补充清单项(细)目,列入工程量清单中,并补充相应的计价规则和技术规范,同时应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d)工程项(细)目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细)目名称与项(细)目编号应按本标准规定一一对应并保持唯一性,不得混用,每一工程项(细)目及对应的项(细)目编号在同一份工程量清单中不得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项(细)目编号可分别由一级,一、二级或一、二、三级构成,当项(细)目编号由一级或一、二级构成时,项(细)目编号需列全;当项(细)目编号由一、二、三级构成,而一、二级编号在前项中已有表述的,其后项所属细目可仅列出三级编号,一、二级编号可以省略。当某一工程细目已列至三级而需根据同类工程的不同规格、强度等再分细目时,其三级编号可由某同一英文字母结合非零数字由小到大依次编列(如205-2-a袋装砂井,需再按不同直径分细目时,可按a1、a2、a3等依次编列)。
e)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应按本标准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f)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工程数量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2)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以“吨”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以“千克”、“个”、“项”、“台”、“套”、“棵”、“块”、“处”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以“总额”为单位,工程数量除暂定工程量项(细)目填暂定数量外,其他项(细)目均应填“1”。
4.2 工程量清单格式
4.2.1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统一格式。
4.2.2 工程量清单格式应由下列内容及所列顺序组成:
a)封面;
b)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c)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 d)工程细目工程量清单; e)专项暂定金额汇总表; f)计日工明细表;
g)第900章机电工程金额汇总表; h)工程量清单汇总表。
工程量清单格式内容详见表1~表12。 4.2.3 工程量清单格式应按下列规定填写:
a)工程量清单格式应由招标人按本标准的统一格式填写,确认后再进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b)封面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c)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应填写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需说明的情况和问题等内容: d)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除本标准内容外,招标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表1 封面
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