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列的场所除外。
第四章 接地电阻
第一节 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
第15条 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宜符合下式的要求:
(5)
当I>4000A时,可采纳
(6)
式中 R——考虑到季节变化的最大接地电阻,Ω; I——计算用的流经接地装置的入地短路电流,A。
注:按(5)式计算时,R不计入引进线路的避雷线接地的作用,按(6)式计算时,则可计入上述作用。
第16条 公式(5)中计算用流经接地装置的入地短路电流,采纳在接地装置内、外短路时,经接地装置流入地中的最大短路电流周期重量起始值,该电流应按5~10年进展后的系统最大运行方式确定,并应考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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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各接地中性点间的短路电流分配,以及避雷线中分走的接地短路电流。
第二节 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
第17条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电力设备,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一、高压与低压电力设备共用的接地装置
(7)
二、仅用于高压电力设备的接地装置
(8)
式中 R——考虑到季节变化的最大接电电阻,Ω; I——计算用的接地故障电流,A。 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
注:变电所的接地电阻值,可包括引进线路的避雷线接地装置的散流作用。
第18条 在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的电力网中,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按公式(7)、(8)计算时,计算用的接地故障电流应采纳下列数值: 一、对装有消弧线圈的发电厂、变电所或电力设备的接地装置,计算电流等于接在同一接地装置中同一电力网各消弧线圈额定电流总和的1.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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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不装消弧线圈的发电厂、变电所或电力设备的接地装置,计算电流等于电力网中断开最大一台消弧线圈时的最大可能残余电流值,但不得小于30A。
第19条 计算用的接地故障电流,应按5~10年的进展后的系统最大运行方式确定。
第20条 在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中,为保证迅速切除接地故障,应依照发电厂、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验算继电爱护装置的两相异点接地短路动作电流,或熔断器熔体的熔断电流。
接地短路电流不应小于继电爱护装置换算到一次侧的动作电流的1.5倍,或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4倍。当不能符合要求时,可降低接地电阻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节 低压电力设备
第21条 低压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 使用同一接地装置的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变压器等电力设备,当其总容量不超过100kVA时,接地电阻同意不超过10Ω。
注:在采纳接零爱护的电力网中,系指变压器的接地电阻,而用电设备只进行接零,不做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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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零线应在电源处接地,但第37条第一款所列情况以及移动式设备除外。在架空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及沿线每1km处,零线应重复接地。电缆和架空线在引入车间或大型建筑物处,零线应重复接地(但距接地点不超过50m者除外),或在屋内将零线与配电屏、操纵屏的接地装置相连。 零线的重复接地,应充分利用自然接地体。
直流电力网的零线重复接地,应采纳人工接地体,并不得与地下金属管道等连接。
第23条 配电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同意达到10Ω的电力网中,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30Ω,但重复接地不应少于三处。 第24条 为防止触电危险,在低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第四节 高土壤电阻率地区的电力设备
第25条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接地装置要求做到规定的接地电阻值在技术经济上极不合理时,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中的电力设备和低压电力设备,接地电阻同意达到30Ω,发电厂、变电所同意达到15Ω,但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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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第11条的要求。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中,发电厂、变电所的接地电阻同意达到5Ω,但应符合第37条的要求。
独立的避雷针(线)宜设独立的接地装置。在非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要求做到规定的10Ω确有困难时,同意采纳较高的接地电阻值,并可与主接地网连接,但从避雷针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至35kV及以下设备的接地线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沿接地体的长度不得小于15m,且避雷针到被爱护设施的空气中距离和地中距离还应符合防止避雷针对被爱护设备反击的要求。 架空电力线路的接地应按第26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节 架空电力线路
第26条 有避雷线电力线路每基杆塔的接地装置,在雷季干燥时,不连避雷线的工频接地电阻,不宜超过表1所列数值。
表1 有避雷线架空电力线路杆塔的工频接地电阻
土壤电阻率 100及以100以上~500以上~ρ(Ω·m) 工频接地电阻下 10 500 15 1000 20 1000以上~2000以2000 25 上 30*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