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
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延政发[2011]5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01 【实施日期】201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延政发〔2011〕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新农村建设,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农村基础设施“五+三”工程全面推进,就业、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快速发展,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有了极大改善。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民要求通过改扩建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与日俱增,一些农民开始自发地对原有房屋进行翻建,逐步形成了新的一轮农村建房热潮。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些农户在原宅基地上超高翻建,超出宅基地范围侵占街道、绿地,抢占村庄公共空间建房等私搭乱建现象屡禁不止;个别农户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种植、养殖小区变成住房用 1 / 3
地;一部分农村集体组织与房地产商私下签订协议,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小产权房等等。
这些问题严重扰乱了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破坏了农村建房秩序,损害了农村的公平正义,影响了农村环境秩序的提升,与建设京郊最美丽乡村、实现县景合一以及建设绿色北京示范区的目标有很大差距。为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宅基地的集约化程度,建设京郊最美丽乡村,实现县景合一的宏伟目标,依据《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绿色北京示范区建设和县景合一的总体要求,以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为根本,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分类施策、规划先行、政策跟进、管理到位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农民住房建设工作,打造北京最美丽乡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建房工作的领导,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民建房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乡镇党委、政府是农民建房工作推进与管理的主体,要通过规划、政策、管理、监督等综合措施,确保农村建房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杜绝违章现象的发生。
2.分类施策。本意见所提农民建房村庄主要是指规划保留村庄。县城规划区村庄、小城镇镇区规划区村庄、工业开发区、旅游区和重点项目规划区村庄、川区规划迁建村、山区泥石流易发区需要搬迁的村庄,按相应的规划和政策有序建设,整体规划建设方案由县政府单独审批,不再纳入本意见所涉及的范围之内。
3.农民主体。推进农民建房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必须坚持以一家一户的农民为投资主体、建设主体、受益主体。不得以整体开发建设为名引进开发商,动 2 / 3
员农民上楼,形成小产权房。村庄建设规划及其实施办法要经过村民大会等民主程序讨
论决定,并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每一个建房户要自觉遵守规划要求,共同遵守村规民约,妥善协调邻里关系,实现和谐建设。 4.稳步推进。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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