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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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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

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开展市属国有企业工程、物资、服务采购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市属国有企业开展采购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市属企业(包括各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实际控股企业)进行建设工程、物资、服务采购业务的,适用本指导意见。直接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物资和服务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工作。 (二)工作原则。市属国资系统要建立权责清晰,内控健全,科学高效,违规必究的采购管理体系。市属企业开展采购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公开、公平、高效、择优和诚信为原则,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切实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二、主体职责

(一)市属国资系统按层级管理关系逐级落实监督指导责任。

1、市国资委负责对一级企业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属各级企业负责对下一级企业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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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企业和实际控股企业的股东,应当合理利用出资人职权,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机关将本指导意见的精神贯彻到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监管活动中。

2、市国资委的监督指导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企业内部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完备性进行指导;二是对企业在采购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内部制度操作进行调查和监督;三是将企业对清产核资、审计、评估、估值和法律服务等方面选聘中介机构业务、不进场交易情况和采购投诉处理情况列为重点关切事项,予以特别指导和检查。

一级企业应当参照市国资委的监督指导工作内容对下属企业采购业务进行指导监督。

3、为准确了解市属企业采购工作情况,切实履行好指导职责,市国资委可通过调研、审计、检查等方式对企业采购情况进行调查,同时视实际需要可将有关工作延伸至一级以下企业。一级企业应当建立明确的长效机制,及时透彻掌握下属企业的采购情况,做好统计分析研究,并每年12月上旬向市国资委报告下属各级企业的采购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不进场交易情况、采购投诉和纠纷处理情况)。

(二)企业采购实行采购人负责制。

市属各级企业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切实负起采购主体责任,对采购方式、采购文件及签订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平、公正、合理性负责,对采购投诉和纠纷处理负责。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采购活动的第一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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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

三、贯彻落实合法、公开、规范的采购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

市属企业建设工程类项目以及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开展招标工作。

市属企业非建设工程类物资和服务采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参考《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二)遵循大额采购公开原则。

市属企业的大额采购原则上应当在有资质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招标平台进场采购,对从采购信息公示到采购中选公示等环节实现全过程记录,充分公开相关活动信息。

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不采取进场交易方式:

1、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2、涉及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且对企业经营发展构成重大影响的采购;

3、采用单一来源交易方式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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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开展市属国有企业工程、物资、服务采购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市属国有企业开展采购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一)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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