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 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13年版)
一、为深入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标准》(2011年版)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及相关的组织工作。
三、本标准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分别予以考核评价,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各单位评分为7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级;85分及以上的,为省级示范;90分及以上的,向部申报部级示范。
施工单位总体评分=内业(表1)分值x0.5+外业(表2)分值x0.5;
施工单位外业评价内容为:公路工程为表2.1+表2.2;水运工程为表2.1+表2.3;
施工单位外业部分评价分值=(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标准分)x100。
注: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的,直接判为不达标。
②施工单位内业得分和外业得分必须分别达到70分及以上,否则不达标。
③对出现施工单位不达标情况的,该标段必须立即停工整顿,直至满足达标要求方可复工。
四、示范级考核分为“示范工地”与“示范工程”两类,“示范工地”仅对施工单位考核,“示范工程”包括项目全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工程项目得分=建设单位评分x0.2+Σ监理单位得分/监理单位个数x0.2+Σ(施工单位得分x合同价)/Σ施工单位 合同价x0.6。
五、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表5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由建设单位(项目最低一级实体管理机构)报同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六、工程项目考核评价分为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施工期考核评价、交工前考核评价三个阶段。
工程项目综合得分=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分5(分)+(∑工程项目阶段得分/项目考核评价次数)×0.7+项目交工前考核评价得分×0.25。
七、工程项目考核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全省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时,可参考建设单位报备的考核评价结果,对项目全部
监理和施工合同段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建设单位考核评价的各等级的监理和施工合同段均应覆盖到。拟申报示范工程的,应对全部参建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八、省厅每年组织年度省级“平安工地”示范点考核评价。各设区的市应每年三季度末向省厅申报省级“平安工地(工程)”示范候选名单,省厅组织专家组对各地申报的“平安工地”省级示范工地(工程)进行逐个评估。
九、各设区的市向省厅申报省级示范的,项目施工标段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标段合同额大于5000万元;
2、标段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前三季度完成产值占年度计划50%及以上; 4、各市初评分值与省厅考核复评分值差距不得大于15分。
十、在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考核评价中发生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停工整改2次及以上的;被主管部门约谈项目法人、企业法人或逾期不落实书面整改要求的;存在明显安全管理漏洞、重大安全隐患的,考核评价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工程项目计算得分的基础上酌情扣5-10分。
十一、对施工现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高科技手段等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率的施工单位,考核评价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施工单位计算得分的基础上酌情加1-5分。
十二、各设区的市应于每年11月1日前,将各自“平安工地”评价情况汇总表(表7.1、表7.2)报厅(质监局)。
十三、由省属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省直管项目和昆山、泰兴、沭阳三县(市)“平安工地”建设相关管理工作参照本标准中设区的市执行。
十四、本标准共设有7张附表,每项考核评价表总分均为100分。
表1:施工单位内业部分考核评价表(P6-10) 表2:施工单位外业部分考核评价表(P11-25) 其中:
表2.1 施工单位外业通用部分考核评价表(P11-15) 表2.2 公路工程施工单位专项用表(P16-21) 表2.3 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专项用表(P22-25) 表3:监理单位考核评价表(P26-30) 表4:建设单位考核评价表(P31-34)
表5: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表(P35-36) 表6: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省级示范申报汇总表(P37-38)
其中:
表6.1:(地区)省级“示范工地”申报汇总表(P37) 表6.2:(地区)省级“示范工程”申报汇总表(P38) 表7:全省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
评价工作表(P39-40)
其中:
表7.1:全省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汇总表(P39)
表7.2:全省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明细表(P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