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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兽用生物制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兽用生物制品系指以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改变动物生产性能的制品。
第二条 本附录所指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制品)是除动物体外疫病诊断或免疫监测试剂外的其他所有制品。
第三条 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条 制品生产应对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等进行控制。生产涉及活的微生物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生物安全。
第二章 人员
第五条 从事制品生产、质量检验、质量控制及相关岗位的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安全防护和生物安全要求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 应当根据生产和检验所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涉及人畜共患病疫苗的生产和管理人员进行定期专项体检,并接种相应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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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生产期间,未采用规定的去污染措施,生产人员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动物的区域进入到操作其他制品或微生物的区域。
第八条 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与动物饲养人员不得兼任。
第三章 厂房与设备
第九条 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产品和生产操作相适应。制品生产操作应当在符合下表中规定的相应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未列出的操作可参照下表在适当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 洁净度级别(1) 制品生产操作示例 有开口暴露操作的细胞的制备、半成品B级背景下的局部A级 制备中的接种、收获;灌装前不经除菌过滤制品的混合、配制;分装(灌封)、冻干、加塞;在暴露情况下添加稳定剂、佐剂、灭活剂等 C级背景下的局部A级 胚苗的半成品制备;组织苗的半成品制备(含脏器组织的采集) 半成品制备中的培养过程,包括细胞的C级 培养、接种后鸡胚的孵化、细菌的培养;灌装前需经除菌过滤制品的配制、精制、除菌过滤、超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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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生物反应器密闭系统;可通过密闭管道对接添加且可在线灭菌、无暴露环节的生产操作;鸡胚的前孵化、溶液或稳定剂的配制与灭菌;血清等的提取、D级 合并、非低温提取和分装前的巴氏消毒;卵黄抗体生产中的蛋黄分离过程;球虫苗的制备、配制、分装过程;口服制剂的制备、分装、冻干等过程;轧盖(2);制品最终容器的精洗、消毒等 注:
(1)A、B、C、D 4个级别相关标准见无菌兽药附录。
(2)指轧盖前产品处于较好密封状态下。如处于非完全密封状态,则轧盖活动需设置在与分装或灌装活动相同的洁净级别下。
第十条 各类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一、二类病原微生物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符合《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生物安全三级防护标准》。
第十一条 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如芽孢)阶段,要求设备专用,并在隔离或封闭系统内进行。
第十二条 操作一、二类病原微生物、人畜共患病病原微生物、芽孢菌以及特定微生物(如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生产用毒株)应在独立的建筑物内进行,其生产设备须专用,并有符合相应规定的防护措施和消毒灭菌、防散毒设施。
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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