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大学学生日常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昌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二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四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条 学生应当通过正当渠道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不得通过聚众、妨碍干扰正常的教学及管理秩序等方式反映情况和意见。
第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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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生应当爱护公共财物,不得破坏、损毁公私财物;禁止以非法手段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
第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九条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学生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家长应将学生带离学校到相关医疗机构治疗,待治愈后出具三甲医院相关证明再向学校申请来校继续学习。
第十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成立学生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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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团委或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及学生团体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不得乱张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
第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者制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坚持文明上网,规范网络言行,不得有影响和破坏国家安全、社会和校园和谐稳定的言论。学生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和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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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的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不得有传播计算机病毒,泄露和破坏他人计算机和网络数据资料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南昌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三章 学习行为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遵守作息时间,按规定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迟到、旷课、早退、干扰正常课堂秩序、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按照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不得伪造证件、成绩证明;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相关荣誉、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
第二十条 学生选课按照《南昌大学学生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安全教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针对紧急情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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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应急预案。遇有紧急情况,学校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发展;学生应当服从政府和学校的统一指挥,自觉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教学和管理秩序,不得制造、传播谣言,不得故意制造恐怖和紧张气氛。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学生应当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纪观念,承担应尽的安全义务和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非正规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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