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关于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目 录【模板】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则宣传及风险提示 第三章 交易行为监督 第四章 自律监管协助 第五章 附 则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加强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规范,明确会员管理职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交易规则》,现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7年10月8日起,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登陆本所“会员业务专区-监管信息”栏目,查阅本所对其定向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及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2.会员应当对限制交易账户、监管关注账户进行自查,并自得知上述账户名单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以WORD文档形式,通过“会员业务专区-会员公文上传”栏目提交。 联 系 人:XXX 何卫东

联系电话:0755-********,******** 特此通知

附件:《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九月三日

附件: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向客户宣传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则”),提示交易风险,监督客户交易行为,协助本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章 规则宣传及风险提示

第三条

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宣传本所发布的各项规则。 第四条

会员对本所发布的规则及其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张贴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刊登于公司网站并长期留存。

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及时张贴、刊登之外,会员还应当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发布提示信息。 第五条

会员应当对其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本所规则。 第六条

会员应当设置咨询电话,并在公司网站上开设专栏,及时答复客户有关证券交易的咨询。 第七条

会员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时,应当当面向客户解释协议条款、揭示证券交易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书面文件。 第八条

会员应当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与客户约定,如果客户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可以拒绝客户委托,或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第九条

会员在提供权证、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产品或业务的交易服务之前,应当向相关客户详细讲解和揭示其中所包含的特殊风险,要求客户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并持续做好风险提示工作。 第十条

会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时,应当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相关分析和结论客观、公正,并充分揭示交易风险。

第三章 交易行为监督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规则。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客户交易行为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以及风险偏好等情况,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会员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相适应。 第十四条

客户委托他人代为从事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会员应当要求客户本人及受托人到会员营业部当面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有效期限和授权范围,但客户已提供经公证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会员不得为一个资金账户下挂多个证券账户、机构使用个人证券账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会员如发现客户存在以他人名义设立证券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客户立即纠正,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在柜台交易系统中设置前端控制,对客户的每一笔委托申报所涉及的交易资格、资金、证券、价格等内容进行核查,确保客户委托申报符合本所规则的规定。

会员还应当留存客户电话委托号码,网上交易IP等信息。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登陆本所“会员业务专区”有关监管信息的栏目,查阅本所对其定向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及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前款所述限制交易账户,指正在被本所限制交易或近三年内曾被本所限制

交易的账户;前款所述监管关注账户,指本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监察中发现的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设置交易监控系统,对下列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一)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账户; (二)被本所列为限制交易的账户或监管关注账户; (三)不合格账户;

(四)其他需要重点监控的账户。

会员发现上述账户继续发生涉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应当及时提醒并要求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可以拒绝接受委托,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对限制交易的账户、监管关注账户的下列信息进行自查:

(一)营业部是否与客户签订了规范的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是否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及资信状况,是否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二)客户是否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证券交易,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是否已办理完备的授权委托手续,营业部是否了解该账户的开户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实际操作人的真实身份及资信状况;

(三)营业部是否保存客户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详细信息;

(四)开户人、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操作人是否开立了其他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资金账户是否下挂了其他证券账户; (五)本所要求自查的其他信息。

会员应当自得知上述账户名单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第二十条

关于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目 录【模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则宣传及风险提示第三章交易行为监督第四章自律监管协助第五章附则各会员单位: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加强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规范,明确会员管理职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6u3gf1yi5k4x67j2pwjr92i2p9mey901dpf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