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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管理职责

1.4.1 公司总部基建安全职责

公司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1. 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省级公司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2. 组织编制安全培训教材并开展基建安全培训工作。 3. 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及使用。

4. 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基建安全检查及交流学习活动。 5. 组织开展公司基建系统安全管理竞赛活动。 6. 组织开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7. 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发布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

8. 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 对公司总部投资或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1.4.2 分部基建安全职责

分部设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协助公司总部开展本区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1. 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标准,协助总部制定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标准等。

2. 监督、检查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在本区域内的贯彻落实。

3. 组织开展本区域基建安全检查、互查及交流学习活动。 4. 参与或组织开展本区域基建系统安全管理竞赛活动。 5. 参与或组织本区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6. 参与本区域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4.3 省级公司基建安全职责

省级公司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编制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2. 组织基建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 3. 建立在建工程项目安全文件直接联系通道,减少中间环节,缩短管理链条,境外项目由省级公司负责直接传递至工程现场。

4. 监督、指导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

5. 定期开展对所属施工企业(送变电公司)的安全检查评

价,监督安全管理工作改进措施的落实。

6. 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如高塔组立、主变压器安装调试、重要跨越等)过程中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7. 落实公司关于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及在建工程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8. 监督、检查基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提取和使用。

9. 组织本单位内基建安全相关检查工作,开展本单位投资在建工程安全管理竞赛活动。

10. 对施工条件复杂且采取常规措施难以保证安全的重要危险作业项目,首次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重大项目,进行动态管理。

11. 组织本单位内基建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考核与评价。 12. 制定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负责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13. 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4. 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职责,对受委托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1.4.4 项目法人安全职责

1. 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责任。

2.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

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3. 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委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项目安委会由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

4. 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目标。

5. 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6. 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时,组织审查标书、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及奖罚条款,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

7. 负责在招标过程中按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且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8.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 9. 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10. 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1.4.5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职责

1. 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2. 制订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3. 受项目法人委托,具体履行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4. 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目标和主要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 5. 受项目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

6. 参加招投标工作,受项目法人委托,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

7. 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足额投入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8. 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畅通及平整场地);向施工项目部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批件;为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提供保护。

9. 督促监理、设计、施工等项目参建企业严格履行相关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0. 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撤换。

11. 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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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管理职责1.4.1公司总部基建安全职责公司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1.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省级公司层面的基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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