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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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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审批法律法规总结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主要涉及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三个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分别是: (一)《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

(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 (三)《河北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河北省发改委(2004) (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外汇管理局(2009) (五)《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商务部、外汇管理局(2005) (六)《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商务部、外交部

二、相关法规总结 1、各级发改委的核准

(1)国家发改委审核的项目: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类项目。

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省级发改委审核的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 (3)省级发改委的核准程序及提交的文件

程序: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市发改委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发改委审核后报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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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 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 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项目申请报告还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 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 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报送信息报告,并附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投资主体凭省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2、商务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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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报商务部核准的项目: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2)报省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3)以上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境外投资只需相关商务主管部门简易核准:通过商务部建立的“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3、外汇登记备案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2)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3)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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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5)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2、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前期汇出费用的,则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1)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

(2)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4)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5)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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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09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9-03-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核 准

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第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条商务部核准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核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视情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第十一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应当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主要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出意见,并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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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总结

境外投资审批法律法规总结一、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三个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分别是:(一)《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三)《河北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河北省发改委(2004)(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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