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主张国有企业或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的声音不绝于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有的学者曲解全会提出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精神,将其理解为让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甚至将其理解为私有化。但国有企业是否退出竞争性领域应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由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而不能用行政性手段强制推动。
国企退出竞争性领域违背市场竞争规律
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是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律,也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在这一规律的作用下,那些具有品牌质量优势、成本控制优势、风险控制优势、科学管理优势、自主创新优势的企业会在市场竞争中成为优胜者,得以生存甚至得到长足发展、不断壮大,而那些不具有品牌质量优势、管理水平低下、缺乏自主创新能力、成本控制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的企业将步履维艰、难以生存甚至倒闭破产,被市场无情地淘汰掉。
优胜劣汰、适者生存这一市场竞争规律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它不存在所有制偏见,而是敞开胸怀,接纳所有竞争性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无论企业的性质是属于民营经济、外资经济还是集体经济、国有经济,无论企业是单一所有制还是混合所有制,无论企业处于何种竞争性行业,皆可参与市场竞争,并接受市场竞争的考验。市场竞争规律的开放性源于市场的开放性,是市场经济活力的重要源泉。一旦丧失了这种开放性,市场竞争规律的作用就必然会大打折扣,市场经济的活力也就必然会大打折扣。让国有企业或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显然是一种所有制歧视,是要将国有企业赶出竞争性领域或屏蔽于竞争性领域之外,这无疑与市场竞争规律的开放性乃至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相悖。
国企退出竞争性领域违背价值规律
与市场竞争规律一起发挥作用的是价值规律。价值规律的基本内涵是: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按照价值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根据价值规律,那些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一致的企业,出售商品后能够弥补生产经营成本并有所盈利,因而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那些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企业,出售商品后会因不能弥补生产经营成本而出现亏损,久而久之,随着亏损的增加会导致资不抵债而破产倒闭,被市场淘汰;那些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企业,能够获得超额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它们不但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而且能够迅速发展壮大,成为市场竞争中的优胜者。然而,“退出论”则不管国有企业生产商品个别劳动时间的多少或高低,也不管国有企业生产技术是否先进、管理是否科学、能否获取超额利润,提出让国有企业统统退出竞争性领域,这显然与价值规律的作用结果背道而驰。
国企退出竞争性领域违背共同富裕原则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所有制形式而言,共同富裕的实现主要靠的是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
经济的发展对于实现共同富裕的作用远没有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发展的作用大。首先,共同富裕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主导作用。如果说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对于实现共同富裕具有示范性作用的话,那么,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作为主体,既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也对共同富裕的实现起主导作用。其次,国有企业除了依法纳税之外,还要按国家规定按照一定比例向国家或地方财政上缴红利,目前一般性行业国企上缴红利比例为10%~20%,到2024年,国有企业上缴红利的比例将提高至30%。国有企业上缴的红利为全民共享,有利于增进全民福祉和共同富裕。可见,国有经济包括竞争性领域国有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