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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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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带教教师在指导医学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时,应加强对医学生医德医风、“三基”和“三严”、医疗安全意识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临床带教教师应积极说服病人配合临床教学活动。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在安排临床教学活动之前,要征得病人的同意,切实保证临床教学活动安全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 医学生必须在带教教师的现场监督和指导下,开展相关临床实践活动;不得在没有带教教师在场的情况下,擅自为病人提供诊疗服务或从事任何临床操作。医学生应关爱病人,保障病人的安全,保护病人的隐私及相关权益。

第八章 毕业实习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毕业实习是医学生学习和掌握临床基本理论和临床技能的重要环节。高等医学院校和临床教学基地要加强对毕业实习的管理,改善实习条件,规范实习程序,保证毕业实习质量。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收和安排高等医学院校医学生的毕业实习。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临床实践教学中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医学类及医学相关专业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其它教学基地的管理参照此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广东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

地管理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医教基[2001]2号) 同时废止。 注: 粤医教基[2008]1号文于2008年1月16签发

(完整版)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带教教师在指导医学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时,应加强对医学生医德医风、“三基”和“三严”、医疗安全意识的教育。第二十一条临床带教教师应积极说服病人配合临床教学活动。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在安排临床教学活动之前,要征得病人的同意,切实保证临床教学活动安全顺利完成。第二十二条医学生必须在带教教师的现场监督和指导下,开展相关临床实践活动;不得在没有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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