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粤医教基[2008]1号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保证临床教学质量和医疗安全,适应新形势下我省高等医学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教高[199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临床教学基地的类型
第二条 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下简称临床教学基地)系指承担省内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理论教学和临床实践教学任务的相关级别和类别的医院。临床基地分附属医院(含直属关系附属医院和非直属关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直属关系附属医院隶属于相应高等医学院校,承担医学生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非直属关系附属医院原隶属关系不变,与某一特定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承担医学生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教学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实习、临床见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实习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部分学生临床见习和临床实习任务;原则上不能承担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毕业实习任务。
第三章 临床教学基地的设置与认定
第三条 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是我省临床基地资格认定和监管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教处),负责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置临床教学基地须向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申请。 第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的设置依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规定及程序办理,报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的设置由高等医学院校根据办学规模和临床实践教学的需求,选择取得2年以上教学医院资格的医院,并与其达成建设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初步意向,经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创建。
非直属附属医院申请评估认定,须由高等医学院校向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提交下列材料:
(一)《高等医学院校非直属附属医院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非直属附属医院的论证报告 (三)学校与医院的合作协议书
(四)医院创建非直属附属医院的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医院基本情况及近二年开展临床教学活动情况总结)
(五)《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非直属附属医院认定测评表》 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根据资源统筹、合理配置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对获准创建非直属附属医院的教学医院进行评审,达标后予以认定公布。
第六条 普通高等医学院校设置临床教学基地应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使用省内临床实践教学资源,所设置的直属和非直属附属医院累计核定病床总数与本校在校本科医学生数之比不大1:1。在校本科医学生数计算方式为: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类各专业按自然生总数计算;预防医学、法医学、药学等医学相关专业及其他层次医学生数按自然生总数折半计算。
第七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原则上只能与一所高等医学院校建立非直属附属关系。综合性医院确需与第二所高等医学院校建立非直属附属医院关系,其规模必须达到2000张病床以上,并经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医院创建教学医院,须经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向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创建教学医院的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医院基本情况及近二年开展临床教学活动情况总结)
(二)《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评审合格标准测评表》 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依据教学医院评审合格标准组织专家对申请设置教学医院的医院进行评审,达标后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