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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是否每次都需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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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是否每次都需要备案

王丽;

【摘 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 【期刊名称】纳税

【年(卷),期】2016(000)002 【总页数】1

【关键词】居民纳税人;税收协定;待遇;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特许权使用费;营业利润

问:境内的电视台从境外引进节目,按照播出次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可以按照协定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请问,同一项所得是否每次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都需要备案?

凤禾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王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应当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

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由此可见,你公司支付境外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扣缴企业所得税,在首次进行扣缴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报备资料,在以后三年内,如果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用再次重复报备。 刘 光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是否每次都需要备案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是否每次都需要备案王丽;【摘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期刊名称】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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