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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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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残疾人辅助器具保障制度,规范XX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文明进步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残疾预防行动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为有需求的残疾障碍者提供精准康复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特别生产的或一般有效的,防止、补偿、减轻、抵销残障的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是指针对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对其进行辅助器具需求评估,为其提供个性化适配、定(改)制、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效果评估、维护维修、回访跟踪、咨询转介等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适配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的0-6

岁残疾儿童。

(二)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五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自愿原则;坚持需求导向,广覆盖,紧密对接残疾人类别化多样化需求,着力普及基本型辅助器具,积极推广个性化、智能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确保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覆盖到有需求的残疾障碍者。

第六条 XX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由“XX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下称“定点康复机构”)开展。

第七条 市残联围绕XX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把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纳入我市残疾人精准康复工作范畴,结合实际,制定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管理规范,制定市级年度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经费和工作经费预算、协调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和程序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经费保障工作。

区级残联组织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本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发展规划,开展本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信息统计工作;制定区级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年度经费预算,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组织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调查、评估、适配、适配申请审核、补贴拨付等业务工作。

XX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负责开展辅助器具适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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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康复机构的日常业务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信息统计等工作,制定开展相关工作的年度经费预算;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服务人员,面向全市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技术指导工作,对本市适配的残疾人辅助器具的分类、功能、参数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好新型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研发工作。

第二章 辅助器具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

第八条 市残联制定《XX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目录》(以下简称《适配目录》,见附件),明确本市可提供适配资助的残疾人辅助器具品种范围、补贴上限标准、适用对象、使用年限。有条件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增加服务品种、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第九条 适配对象只能申请与其残疾类别相适应的辅助器具。如需要跨残疾类别申请辅助器具的适配对象,应先进行相应的残疾等级评定手续,办理残疾类别为多重残疾的《残疾人证》后,方可申请。0-6岁的残疾儿童,可以持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申请与其残疾障碍具有关联性的辅助器具。

第十条 在《适配目录》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同一种(指《适配目录》的“品名”列中的具体产品,下同)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只能享受一次。对于《适配目录》中同一支类中有多个补偿功能类似的产品供适配选择的轮椅、助行器、站立架、坐便椅、洗浴椅、防压疮座(床)垫,由适配对象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其中一种产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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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配,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不能再选择同一支类的其他产品享受适配补贴。

对于有不同种辅具需求的适配对象,在一个资助年度内申请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不得超过2件(套),多重残疾的每个残疾类别申请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不得超过2件(套)。辅助器具有“左”“右”之分的,需要同时适配的,视为1件(套)。适配对象应当按照《适配目录》的适配条件,按需适配,区级残联组织认为适配对象不符合适配条件的,应当不予补贴。

第十一条 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适度适配制度。对适配对象在一个资助年度内申请的首(套)辅助器具,实行全额补贴;对申请的第二件(套)辅助器具,补贴60%,不足部分由适配对象承担。一个资助年度内的补贴上限为10000元,超出部分由适配对象自行承担。《适配目录》中每种辅助器具的实际补贴以具体协议供货价格为准,但不得超过《适配目录》中规定的适配上限。

第十二条 各定点康复机构供应的各类辅助器具构成“XX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产品库”(下称“产品库”),产品库适时调整,每次调整时各类辅助器具的标准应优于上期的产品。电子类、电动类和医疗器械类辅助器具优先选用每次调整前36个月内通过相关鉴定单位的检验检测、进行医疗器械注册并在市面销售的新型产品,其他类辅助器具应当优先用行业内应用新技术、新材料的领先产品,以确保产品库内产品的先进性。

《适配目录》中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关鉴定单位的检验检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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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在入库期内应当能够合法持续有效供应;属于医疗器械的,应当由办理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可以提供所生产的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或备案凭证;不属于医疗器械的,应当由已经进行商标或专利注册。在《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进行生产的企业生产,不接受贴牌等非原厂生产的产品入库,以确保产品库内产品来源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 辅助器具服务内容和流程

第十三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助年度、申请途径、审核方式、接受服务环节以及康复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等事项按照我市现行的《XX市残疾人联合会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穗残联[2016] 11 号) 和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适配补贴经费补贴到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一)由适配对象或其监护人(照顾者)凭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区级残联组织报销;先行垫付有困难的,可经本人提出委托支付申请。由区级残联组织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二)由区级残联组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救助费用后,由区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三)康复服务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区级残联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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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管理办法【模板】

XX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残疾人辅助器具保障制度,规范XX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文明进步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残疾预防行动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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