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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工程质量检查要点
集团工程管理部 200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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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
进行事前和过程控制,确保建筑幕墙工程质量在施工阶段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条 范围
适用于集团各子公司开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的明框、半隐框和隐框玻璃幕墙以及全玻璃幕墙工程、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金属幕墙工程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石材幕墙工程。 第三条 职责
各子公司工程部负责幕墙工程的中间验收和隐蔽验收;竣工验收由子公司工程部组织,集团工程管理部参与验收。 第四条 检查依据
4.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4.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4.3 《建筑幕墙》JG 3035-1996
4.4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 4.5 《金属和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 4.6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 4.7 《铝合金建筑型材》GB/T 5237-2004 4.8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2005 4.9 《中空玻璃》GB11944-2002 4.10 《夹层玻璃》GB9962-1999 4.11 《镀膜玻璃》GB/T14915-2002 4.12 《钢化玻璃》GB/T9963-1998 4.13 《着色玻璃》GB/T18701-2002 4.14 《压花玻璃》JC/T511-2002 4.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4.17 其他现行的国家规范、条例及有关法规 4.18 其他现行的行业标准、规范
4.19 其他现行的地区规范、标准、条例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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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现行的企业标准和规定 4.21 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 4.22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 检查内容
5.1 现场质保体系检查
⑴ 幕墙设计、施工、监理、测试等单位的资质条件; ⑵ 幕墙评审意见;
⑶ 加工现场的环境、设备、质量控制措施等条件; ⑷ 材料验收和检验制度; 5.2 设计图纸的检查
查看设计图纸,明确幕墙体系、用材、幕墙性能、各种节点处理要求等; 5.3 质保资料检查
⑴ 幕墙工程的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⑵ 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⑶ 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⑷ 幕墙工程所用硅酮结构胶的认定证书和抽查合格证明;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染性试验报告。 ⑸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检测报告。
⑹ 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⑺ 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份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⑻ 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⑼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a、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b、构件的连接节点;
c、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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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幕墙防雷装置; e、幕墙防火构造。
⑽ 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⑾ 玻璃幕墙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准用证制度,未获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玻璃幕墙产品,未获得准用证的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5.4 现场实物检查 ⑴ 过程检查
① 重点检查预埋件、焊接、结构胶、密封胶、防腐连接件、构架安装; ② 节点处理,变形缝处理; ③ 避雷设施;
④ 嵌板、单元板质量; ⑵ 竣工检查
① 重点查零附件、紧固件等用料情况; ② 门窗开启角度和安装;
③ 幕墙的平整度、垂直度,幕墙的外观; ④ 结构密封胶的施工;
⑤ 保温、防火、避雷、防水、排水的施工; ⑥ 幕墙四周与主体结构的处理等; 5.5 幕墙工程 5.5.1 一般规定
(1)幕墙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a、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b、石材的弯曲度;寒冷地区石材的耐冻融性;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c、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2) 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应采用螺栓连接,并应有防松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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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
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4) 立柱和横梁等主要受力构件,其截面受力部分的壁厚应经计算确定,且
铝合金型材壁厚不应小于3.0mm,钢型材壁厚不应小于3.5 mm。 (5) 隐框、半隐框幕墙构件中板材与金属框之间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
应分别计算风荷载标准值和板材自重标准值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并取其较大值,且不得小于7.0 mm。
(6)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打注饱满,并应在温度15—30℃、相对湿度50%以
上、洁净的室内进行;不得在现场墙上打注。
(7)幕墙的防火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根据防火材料的耐火极限决定防火层的厚度和宽度,并应在楼板处形成防火带。
b、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防火层的衬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 mm的钢板,不得采用铝板。
c、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
d、 防火层与玻璃不应直接接触,一块玻璃不应跨两个防火分区。
(8)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
须符合设计要求。
(9)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
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0)单元幕墙连接处和吊挂处的铝合金型材的壁厚应通过计算确定,并不得
小于5.0 mm。
(11)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
凝土施工时埋入,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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