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宗旨
日立建机(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公司”)为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行,同时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与员工共存共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员工工作规则。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和员工。
第三条 员工的定义
本规则中使用的“员工”一词,是指公司基于其与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包括劳务合同等)使用的受雇于人才派遣公司并受人才派遣公司派遣的员工。
第四条 人才派遣公司的定义
本规则中使用的“人才派遣公司”一词,是指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具有合法经营向其他公司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等输出劳务或者派遣其雇佣的员工等业务的公司或者组织。
第二章 关于员工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员工个人资料的提供
员工应当自派遣之日起 日内向公司提供以下个人资料: 1、 户口簿复印件或者实际居住地址; 2、 婚姻状况和家庭状况; 3、 身份证复印件; 4、 个人简历; 5、 健康证明;
6、 资格证书(适用于有特殊技能者); 7、 本人报名照片(最近三个月拍摄); 8、 公司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通知义务
员工的姓名、国籍以及第五条规定的应当提供的个人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员工应当在发生日起10日内通知公司。
第七条 保证
员工应当保证其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擅自公开的禁止
负责管理员工个人资料的员工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向第三者公开员工的个人资料。
第九条 使用关系的确定
公司和员工之间的使用关系的确定基于公司和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和员工就使用关系另行签订合同或者协议。
第十条 试用期
公司对员工设定期限为三个月的试用期。公司认为员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可以随时与试用期内的员工终止使用关系。
第十一条 使用期限
员工的使用期限依照公司和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约定,员工的试用期包括在使用期限之内。
第十二条 使用关系的终止
以下条件之一成就时,公司和员工之间的使用关系终止。
1、 公司与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公司和人才派遣公司均无延长或者更新使用期限之意时; 2、 员工单方面提出终止使用关系时; 3、 公司单方面提出终止使用关系时; 4、 公司被其总公司决定关闭时;
5、 公司与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时;
6、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以员工的生日为准,其中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
第十三条 使用关系终止的手续
公司和员工之间的使用关系终止的手续以及使用关系终止不当的后果等依照公司和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以及公司和员工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如存在的话)的约定。
第十四条 员工的工作内容
公司决定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公司根据业务上的需要或者员工的工作能力、技能、健康状况或者工作表现等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公司关于员工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调整的决定。
第十五条 工作移交
与公司终止使用关系的员工,在离开公司之前应当向公司移交工作,归还公司物品。如对公司负有债务,应当向公司清偿。
被公司决定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的员工,应当向公司指定的员工办理原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业务培训
公司根据业务上的要求,在必要时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员工应当认真参加业务培训,努力达到公司要求的培训目标。
第十七条 考核
公司每年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次数不受限制),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公司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工资和奖金评定、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调整以及与公司之间的使用关系是否存续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员工权益的保障
公司保障员工基于公司和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九条 工作时间
员工每周基本工作时间为四十小时。
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后,可在一日最多三小时、一个月最高三十六小时的范围内延长工作时间,即让员工加班。
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后,可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
第二十条 上、下班和休息时间
除法定休假日外,星期一至星期五为公司的工作日。正常情况下,员工在工作日的上班时间为上午9:00,下班时间为下午5:30。其中中午午饭休息时间为12:00至下午1:00。
公司由于业务需要,可以在日工作时间八小时的范围内变更员工的上、下班时间和午饭休息时间。 上班时间是指工作日工作开始的时间,员工应当在上班时间之前到达公司指定的岗位并且进入可以工作的状态。
下班时间是指工作日工作结束的时间。员工的工作状态应当持续到下班时间。
员工的上、下班以及加班、休息日工作和法定休假日工作等,应当得到所属上司的事先指示或者同意和事后确认。
第二十一条 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员工的休息日定为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 员工的法定休假日为: 1、元旦:一日 2、春节:三日 3、国际劳动节:三日 4、国庆节:三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员工的其他休假日为:
公司创立纪念日:一日(11月20日)
第二十二条 休息日的变更
公司根据业务上的情况,可以变更前条第一款规定的员工的休息日。
第二十三条 带薪年休假
公司给予员工每年15日的带薪年休假。新派遣的员工当年度派遣期间不足一年的,每满一个月,公司给予一日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可以一次性享受,也可以分数次享受。分数次享受,每次不得低于半日。 当年度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日数可以累积至下一年度。但是,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日数与历年累积的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日数的合计,最多不能超过30日,超过部分在当年度不得再享受,也不得累积至下一年度。同时,公司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因从事特殊工作客观上无法享受全部带薪年休假的,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四条 带薪产假
已达法定结婚年龄并且已婚的女员工所享受的带薪产假等的具体待遇和条件等以国家和上海市
的规定为准。
享受带薪产假的员工,应当向公司递交合法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 特别带薪休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享受特别带薪休假。
1、 本人结婚休假:男子未满二十五周岁、女子未满二十三周岁的场合,三日。 男子二十五周岁以上,女子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场合,十日。????? 2、 子女结婚休假:一日 3、 配偶生育休假:三日
4、 父母(包括养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的休假:三日 5、 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的休假:二日 6、 兄弟姐妹死亡时的休假:一日
7、 法律规定的其他场合:以法律规定的时间为准。 前款规定的特别带薪休假以一次性享受为限,不得分开享受。
第二十六条 各种带薪休假的手续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如果一次性享受的,必须提前 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申请;如果分开享受并且一次超过二日的,则必须提前 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申请。不管一次性享受还是分开享受,均必须征得公司的同意。
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带薪产假等的,必须提前 个月通知公司。
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特别带薪休假的,必须最迟提前一天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公司的同意。但是,公司认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事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 擅自享受休假的处理
员工无正当理由未经公司同意而擅自享受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休假的,视为旷工。
第二十八条 病假
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无法出勤的,视为病假。
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无法出勤的,应当最迟在知道无法出勤后24小时内通知公司,并且最迟在休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请病假。 员工向公司申请病假时,应当向公司递交以下材料: 1、 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 2、写有病假日数的申请书。
公司对前款规定的材料经审查予以确认后,给予申请病假的员工病假待遇。
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未经公司确认的,不得享受病假待遇,实际就诊和休息的时间按事假处理。?员工向公司申请病假但未能向公司递交本条第
第二十九条 事假
员工因私事而无法出勤的,视为事假。
员工向公司申请事假的,必须提前 个工作日向公司递交写有事假理由和事假预定日数的申请书。 公司在收到员工递交的书面事假申请书后,决定是否许可。由于情况紧急而无法事先向公司申请事假而缺勤的,应在休假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补交事假申请,并说明理由。公司在认为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对该缺勤予以追认为事假。否则,该缺勤视为旷工。 员工在一年中累计事假日数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旷工
无任何正当理由擅自不出勤的,视为旷工。 对旷工员工的处分依照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迟到、早退、因私外出
员工迟到、早退或者因私外出的,必须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得到公司的许可。 未经公司事先许可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擅自迟到、早退或者因私外出的,按旷工处理。 迟到、早退和因私外出不满一小时的,视为一小时。
员工在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或者因私外出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第三十二条 非工作会面
原则上禁止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的非工作会面。
第四章 工资和奖金
第三十三条 工资和奖金
有关员工的工资和奖金,依照公司制定的工资规则和公司与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约定。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 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 公司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 遵守工作时间;
2、 服从公司关于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调整的决定; 3、 服从上司的各种工作指示和命令; 4、 严守公司的秘密; 5、 爱护公司的财产;
6、 维护公司的良好工作风气; 7、 维护公司的形象;
8、 忠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9、 遵守公司的包括本规则在内的各种规章制度; 10、工作时间内禁止办私事;
11、严禁在其他任何公司或者办事机构兼任任何职务; 12、杜绝法律上禁止和不道德的行为。 13、严禁在禁烟区吸烟;
14、严禁将各种危险品、管制品带入公司。
第三十五条 互相监督和报告义务
员工在遵守前条工作纪律方面负有互相监督和向公司报告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违反工作纪律时的处分
员工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工作纪律时,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下列处分(两种以上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