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眉府发[2014]14号 【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28 【实施日期】2014.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眉府发[2014]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8日
眉山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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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社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375号)、《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 《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川劳社发〔2007〕3号)、《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不包括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下同)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纳入社会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范围。已参加省直统筹的,暂不参加市级统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限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不纳入本办法,待市政府批准其实施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后另行制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按险种实行统一的保险制度:统一政策规定、统一基金财务核算和收支管理、统一业务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管理。 2 / 4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辖区内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的工作责任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主管全市的社会保险工作。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社局”)主管辖区内的社会保险工作。 市本级和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各级经办机构”)依法具体承办本级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第二章 基金财务管理
第六条 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按险种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省级统筹调剂基金及其他基金收入按险种类别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第七条 市级统筹时,区县统筹前积累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暂留区县原财政专户,分别用于本级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原积累基金支出完后,取消原财政专户。区县统筹前发生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按规定由同级财政负责。
区县留存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动用。
第八条 市级统筹时,区县统筹前积累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全部上缴到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区县取消其相应的财政专户,其中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上划。 市级统筹前,部分区县发生的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确认后,由 3 / 4
区县财政先行垫付,再由区县人社局、财政局持垫付的有效证明,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初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从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安排资金及时归垫。
第九条 市财政局设置“眉山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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