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集团)嘉峪关2×350MW自备热电联产工程 热网疏水换热器设备技术协议
附件3. 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1. 资料提供总则
1.1 供方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语言为中文。其中提供图纸的同时须提供AUTOCAD2004版电子文本。
1.2 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要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1.3 供方资料的提交及时、充分、满足工程进度要求。在技术协议签订后,提供全部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清单,并经需方确认。
1.4 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一般可分为配合工程设计阶段,设备监造检验阶段,施工调试试运、性能验收试验和运行维护阶段。供方须满足以上阶段的具体要求。
1.5 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供方也应及时免费提供。
1.6 需方要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设计制造有关的资料。
1.7 供方提供的最终技术资料共16套,其中随机8套/设备,设计院4套,需方4套。电子文本共3套,其中设计院2套,需方1套。 2. 资料提交的基本要求
2.1配合工程设计的资料与图纸提交日期为技术协议签订后3天,具体清单如下,包括但不限于此:
(1)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图纸和供货清单;
(2)基础荷载(包括满水、运行等工况)和地脚详图; (3)设备外形尺寸图、安装定位图、荷载资料; (4)设备安装、维护、运行、使用说明书; (5)设备系统图;
以上所有正式资料上注明“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备电厂2×350MW供热机组工程专用”与“正式资料”字样,并注明版次。供方提供的以上技术资料共6套,其中设计院4套,需方2套,电子文本3套,其中设计院2套,需方1套。最终资料提交后不得任意修改,设备到货后与所提资料不符所造成的一切返工和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 2.3 设备监造检验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供方应提供满足合同设备监造检验/见证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
2.4 施工、调试、试运、机组性能试验和运行维护所需的技术资料(需方提出具体清单和要求,供方细化,需方确认)包括但不限于:
2.4.1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说明书,以及组装、拆卸时所需用的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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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所需的详尽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设备总图、部件总图、分图和必要的零件图、计算资料等。
2.4.3 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说明书,包括设备结构特点、安装程序和工艺要求、起动调试要领。运行操作规定和控制数据、定期校验和维护说明等。 2.4.4 供方应提供备品、配件总清单和易损零件图。
2.5 供方须提供的其它技术资料(需方提出具体清单,供方细化,需方确认)包括以下但不限于:
2.5.1 检验记录、试验报告及质量合格证等出厂报告。
2.5.2供方提供在设计、制造时所遵循的规范、标准和规定清单。
2.5.3设备和备品管理资料文件,包括设备和备品发运和装箱的详细资料(各种清单),设备和备品存放与保管技术要求,运输超重和超大件的明细表和外形图。
2.5.4 详细的产品质量文件,包括材质、材质检验、焊接、热处理、加工质量、外形尺寸、水压试验和性能检验等的证明。
2.5.5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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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交货进度
具体要求详见商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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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 标准
所提供的设备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规范与标准: (1)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2) GB151— 1999《钢制管壳式换热器 》
(3) 美国传热学会HEI《表面式给水热交换器标准》 (4) ANSI/ASME - B31.1《动力管道》 (5) 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6) 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7) JB/T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8) 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9) JB/T4711-2003 《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 (10)GB 2650-2008焊接接头冲击试验法 (11)GB 2651-2008 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 (12)GB 242-2007金属管扩口试验方法 (13)GB 246-2007金属管压扁试验方法 (14)GB 241-2007金属管液压试验方法 (15)JB4700-4707-92《压力容器法兰》 2. 概述
2.1 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供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供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第一章规定的要求。
2.2 供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向需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有关标准应符合第一章的规定。 3. 工厂检验
3.1 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供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 3.3 供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第一章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供方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需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供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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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 4. 设备监造 4.1 监造依据
根据本合同和原电力工业部、机械工业部文件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和《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4.2 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 R点、W点、H点。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供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供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无论需方代表是否在见证书上签字,均不能豁免供方对监造设备所承担的全部责任。 4.3 监造内容(具体内容供方确定) 设备监造内容 序号 监造部套 监造内容 H 1 2 3 4 5 6 7 8 9 原材料 封头 筒体 焊缝 管板 换热管 水室 水压试验 设备本体 外观、几何尺寸、机械性能、化学成分 几何尺寸 几何尺寸 探伤底片 机加工尺寸 外观几何尺寸 热处理 试验压力 油漆、包装 √ 监造方式 W √ √ √ √ R √ √ √ √ 数量 注:H—停工待检,W—现场见证,R—文件见证,数量—检验数量 4.4 对供方配合监造的要求
(1)提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检验时间通知需方监造代表和需方,监造项目和方式由供方、需方监造代表、需方三方协商确定;
(2)需方监造代表和需方有权通过供方有关部门查(借)阅合同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检验记录(包括之间检验记录),如需方认为有必要复印,供方应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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