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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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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

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2007修正)

【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1.22 【实施日期】2007.01.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1994年7月14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9月20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07年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

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 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尊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使市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 1 / 3

督更富有实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下简称执法检查)。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法律、法规实施中涉及本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执法检查的目的是,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监督和支持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现并纠正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现和总结执法工作经验,及时推广。

在执法检查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和应当由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处理的问题。

第六条 执法检查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制定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应当充分考虑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意见。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定,报主任会议批准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并通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区、县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主任会议批准。

第七条 执法检查应当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执法检查方案由执法检查工作的承办部门拟定,报主任会议批准。 2 / 3

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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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2007修正)【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7.01.22【实施日期】2007.01.22【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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