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破产财产按法定顺序分配;
(2)破产财产在没有满足同一顺位的清偿要求时,不得进行下一顺位的分配;
(3)破产财产不能满足同一顺位的清偿要求时,按比例分配。
破产分配方式包括:现金分配、实物分配和债权分配。债权分配时,由管理人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行使权力,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债权人在指定期限未领取财产的,管理人可以提存,并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收到催领通知书1个月后或者管理人发出催领通知书2个月后,债权人仍未领取的,管理人应当将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二、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为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债权人的会议费用;
(4)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5)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如果破产申请是由债权人提出的,由债权人支付。清算期间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费、医疗费等同于破产费用,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预付。破产费用的支付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而且根据需要随时拨付。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