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食品经营者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应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销售。
四、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各种制度参考样本
14、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二、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食品经营者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应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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