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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明
兹证明XXX(身份证号码: 全管理人员。
特此证明。
)为我单位食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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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三条 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条 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 有条件的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六条 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条 如发生事故,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散。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如下:
(一)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及原料的食用和使用; (二)密切注意已食用可能导致事故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院救治;
(三)保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现场,控制好保存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原料,以便有关部门采集、分析等;
(四)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和用具进行停止使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八条 及时向相关的行政主观部门报告发生的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关的措施。
第九条 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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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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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二、索证: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许可证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对进口食品的,应当索取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三、索票: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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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二、以电视购物、邮购、电子商务、直销等方式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查验食品及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和交易记录。
三、食品经营者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 (三)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四)未在显著位置上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五)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六)伪造或者变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食品;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许可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四、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讦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应当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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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食品经营者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应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销售。
四、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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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食品经营各种制度参考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