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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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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5.4 工程验收

5.4.1 一般规定

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1) 系统竣工表; 2) 系统竣工图;

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

5)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6)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内容: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4.2 防火卷帘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 1)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1条要求。 2) 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2条要求。

3) 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能

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符合本规范5.3.2-3条要求。 5.4.3 防火门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防火门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防火门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3条要求。 5.4.4 防火窗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防火窗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防火窗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4条要求。 5.4.5 验收评定准则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检验合格,则系统为合格。如有不合格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检。复检时,有抽样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设备功能、系统控制功能复检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

6 消火栓系统

6.1设备和配件进场 6.1.1 一般规定

1 、本章适用于供水设备、阀门、管材及管件的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检验与验收。

2 、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场应有设备清单、设备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尚应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及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

3 、对进场设备及配件的检查验收应形成文字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方能在施工中应用。

6.1.2 供水设备

1、 消防水泵和稳压设备的流量、扬程、功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根据产品铭牌稳压和使用说明书与设计进行对照。

2 、消防水泵、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水泵接合器应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并有产品出厂检测报告或中文产品合格证及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验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检测报告或合格证及安装使用说明等。 3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根据《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附录一、二规定试验检验。 4 、水泵接合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对其强度和严密性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3.2节规定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5 气压增压设备的容积、压力、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出厂检测报告或合格证。 6.1.3 管材及管件

1 、管材、管件应进行现场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面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和重皮; 螺纹密封面应完整、无损伤、无毛刺;

镀锌钢管内外表面的镀锌层不得有脱落、锈蚀等现象;

非金属密封垫片应质地柔韧、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应无折损、皱纹等缺陷;

法兰密封面应完整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径向沟槽;螺纹法兰的螺纹应完整、无损伤;

检查数量: 抽测总数量的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 消防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消火栓系统的管材、规格、型号、壁厚以及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抽测总数量的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 、管件的涂漆、防腐和水压试验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要求;

检查数量: 抽测总数量的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试验检查。

4、 管径小于或等于100mm 的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或卡套式专用管件连接,套丝扣时破坏的镀锌层表面及外露螺纹部分应做防腐处理;管径大于100mm 的镀锌钢管应采用法兰或卡套式专用管件连接,镀锌钢管与法兰的焊接处应二次镀锌。连接后,管道的通水横断面面积不得减小。 检查数量: 抽测总数量的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试验检查。

5、 消火栓竖管应安装可折卸的连接件。 检查数量: 抽测总数量的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试验检查。 6.1.4 阀门

1、 应对减压阀、泄压阀等重要阀门在现场逐个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并应符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部检验。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2、 阀门的型号、规格、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3、 阀门及其附件应配备齐全,不得有加工缺陷和机械性损伤;

检查数量: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

检验方法:观察

6.2 室内、外消火栓及消防水喉的安装

6.2.1 室内、室外消火栓及消防水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及消防水喉的数量,保护距离(半径),选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在寒冷地区的设置的室内、室外消防栓、消防水喉应采取防冻措施; 3、 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的消火栓、消防水喉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栓口、水枪和水带及配件。

6.2.2 试验用消火栓应布置在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最不利点,栓口处应设置压力表。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目测消火栓出水的充实水柱长度,充实水柱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6.2.3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室内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5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并抽测启泵按钮的直接启泵功能。

6.2.4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设置保证任何一处栓口静水压力不超过0.8Mpa,出水压力不超过0.5Mpa。在超压的消火栓系统中,应设置必要的减压设施。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在首层取一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6.2.5 室内、室外消火栓的位置标志应明显。室外消火栓上方应设有防坠落物打击的措施。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2.6 消火栓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2、 如设计未要求,栓口中心距地面应为1.1m, 允许偏差20mm。

3 、阀门中心距箱侧面为140mm, 距箱后内表面为100mm, 允许偏差5mm。 4 、室内消火栓箱的安装应平正、牢固。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5.4工程验收5.4.1一般规定1、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1)系统竣工表;2)系统竣工图;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5)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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