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三、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气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四、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第3.0.2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3.0.3条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第3.0.4条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第3.0.5条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难以从地区电力网取得两个电源而有可能从邻近单位取得第二电源时,宜从该单位取得第二电源。
第3.0.6条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 第3.0.7条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供电系统的变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第3.0.8条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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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第3.0.9条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当配电电压为35kV时亦可采用直降至220~380V配电电压。
第3.0.10条在用电单位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第3.0.11条小负荷的用电单位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 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第4.0.1条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4.0.2条当供电电压为35kV及以上时,用电单位的一级配电电压应采用10kV;当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经济合理时,宜采用6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
第4.0.3条当供电电压为35kV,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及技术经济合理时,配电电压宜采用35kV。 第4.0.4条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动机为±5%。
二、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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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 三、其它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第4.0.5条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为减小电压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二、降低系统阻抗。
三、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 四、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第4.0.6条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
一、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
二、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三、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第4.0.7条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一、35kV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6)kV电网送电时。二、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
第4.0.8条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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