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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通论课程第三章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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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平 原 则

公平反映了人们对待相互利益关系的一种态度。具体讲,

它是一种讲求利益均衡的中庸之道,即:“于利益不自取太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于人太多。”

(亚里士多德语)

它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应机会均等、互利互惠、兼顾双方

利益,反对利用自己的优越地位或暴力手段以强凌弱、欺行霸市或乘人之危、强取豪夺,取得不公平利益。

公民

二、民 事 主 体

法人

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民事主体种类较多,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在此,我们主要讲公民和法人,这是最常见的民事主体。

二、民 事 主 体——(一)公民

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1) 人人相同 (2) 始于出生

(3) 终于死亡 脱离母体独立存在 是活体 自然死亡(生理死亡) 宣告死亡(推定死亡) 二、民 事 主 体——(一)公民

2、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两种情形

年满18岁;精神完全正常

年满16岁,不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二、民 事 主 体——(一)公民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象

年满10岁,不满18岁 精神不完全正常

法律意义:一是,公民可以独立进行与自己的年龄、智

力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判断是否相适应应考虑:行为人是否理解行为的结果和意义;行为与行为人的日常生活是否关系密切;行为的标的的大小。)

二是,其它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

法学通论课程第三章 民法

公平原则公平反映了人们对待相互利益关系的一种态度。具体讲,它是一种讲求利益均衡的中庸之道,即:“于利益不自取太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于人太多。”(亚里士多德语)它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应机会均等、互利互惠、兼顾双方利益,反对利用自己的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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