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商民主机制建设的思考
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因而,政协组织应充分发挥优势,重点应在协商民主机制上下功夫,努力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商格局,积极推进协商民主建设。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优势
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里的关键,一是“政治参与”,二是“有序”,并使这两个方面能够有机统一起来。人民政协的优势就在于它能够在制度层面上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的平台和载体。
实践中,人民政协主要是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形式进行互动交流。一方面,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上自全国政协,下至省、市、县各级委员会,拥有完整的四级组织体系,统一按照人民政协章程进行工作、履行职责,形成了一个有序运行的政治组织系统。另一方面,人民政协组织系统内还有自下而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直接通道。各级政协参加单位、
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基础上,围绕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政协渠道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特色和优势之所在。
如何加强协商民主机制
一是协商主体的互动机制。协商主体是多元的,至少应在两个以上,单个主体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协商。仅就协商而言,各协商主体应当是平等的,但现实中各协商主体的地位又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各协商主体都要增强协商民主意识,把自己置于其他主体的平等位置,真心实意地开展协商。同时,各协商主体都应当以对协商事项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参与协商,为协商事项取得共识共同努力。只有形成协商主体的互动机制,协商民主才能得以真正实现。
二是知情协商的知情机制。协商的目的在于形成共识,共识的形成在于协商的充分和深入。协商能否充分和深入取决于协商主体对协商事项是否真正知情。就某一事项的协商而言,主导主体应当向其他参与主体完整而真实地介绍、通报协商事项的有关情况,其他主体也应通过更多渠道加深对协商事项的了解,在此基础上的协商才能做到情况明了、协商充分、主题突出、意见集中、共识准确。就政协的
民主协商来说,要做到知情协商,一要坚持双向参会制度;二要坚持定期组织和开展情况通报;三是要加强调研视察;四是要搜集和整理社情民意。
三是为民协商的民情机制。履职为民是政协工作的固有属性和根本要求,推进协商民主必须坚持以民为本理念,把关注民生,为民服务作为协商民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政协角度来说,一要加强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工作;二要加强政协班子成员联系委员工作;三要加强社情民意工作;四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意咨询活动,真诚倾听民声民意,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使协商民主成为民意进入决策程序的重要渠道。
四是协商活动的规范机制。协商形式可以丰富多样,但什么样的形式才能称之为协商,应当有明确、规范的界定。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坚持只有“组织化”的活动才能算是协商活动,避免以情况通报、个别征求意见替代应当以组织形式的协商。
五是协商成果的落实机制。协商民主能否取得实效,关键是协商意见的办理和落实。要规范协商意见的形成机制,对协商取得的共识,应当以书面意见提出,按照程序报送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协商意见办理情况的跟踪,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落实,必要时也可组织对协商意见落实情况的调研或视察。对协商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要以一定方式进行
反馈和通报。
六是协商保障的制度机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现在越来越多的主体和领导同志,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协商民主的意识在不断增强,从中央到地方,都对协商民主提出了许多要求,而且越来越具体化,这是十分可喜的。略显不足的是,对有关规定要求的执行目前还缺少制度化约束,对那些不执行或违反有关规定,应当协商而不协商的做法,如何认识和处理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索。只有从制度层面上为协商提供保障,协商民主才能从根本上扎实推进。
七是协商能力的建设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这是党和人民对人民政协的重托,也是对人民政协的新要求。作为政协组织,能否担当重任,能力建设显得更加重要,必须立足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加强能力和水平建设,不断提高政协工作科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