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6—2012
对杂物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杂物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杂物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杂物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对杂物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温度、电压符合杂物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二)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三)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杂物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例如层站门口)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四)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杂物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层层门紧急开锁装置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当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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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受检单位或原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二)杂物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检验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杂物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杂物电梯进行监护使用。
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定期检验的杂物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手续。
第十八条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B、附件C),结论页应当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填写:
(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
(三)对于C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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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
(五)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
(六)“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二十条 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A、B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二)C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含5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杂物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杂物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第二十三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杂物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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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内容、要求与方法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杂物电梯的相应参数; (2)杂物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杂物电梯的相应参数;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杂物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破裂阀/节流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等内容,并且有杂物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门锁装置、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1 1.1 破裂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技制造 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术 资料 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如果有)调试证书; 资A (5)电气原理图或者液压系统图,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料 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7)机房及井道布置图,其井道顶部和底坑内的净空间、机房主要尺寸、层门和检修门及检修活板门的布置与尺寸、安全距离等满足安全要求; (8)其他必要的资料,例如:杂物电梯的轿厢、对重(平衡重)之下确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或者采用一根钢丝绳(链条)悬挂的情况下的防护说明;是否允许人员进入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和轿顶的说明 注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杂物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杂物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 — 6
检验方法 杂物电梯安装施工前审查相应资料,必要时结合实物审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6—2012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文件;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审查相应资料。第(4)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1)~(3)项在报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检时审查,第(3)1.2 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项在其他项目检安装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资料 验时还应当查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A 第(4)、(5)项在试(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验时查验;第(6)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项在竣工后审查 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检验方法 1 技术 资料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文件;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的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调试证书;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1.3 改造 、 重大 维修 资料 A 审查相应资料。第(1)~(4)项在报检时审查;第(4)项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查验;第(5)项在试验时查验;第(6)项在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包括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竣工后审查 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许可证编号、杂物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