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一、体检标准
第一条 体检分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条 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依赖者,不合格。
第三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型肺TB、浸润型肺TB、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核病:肾TB、骨结核、淋巴结TB、腹膜TB,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第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五条
(一)急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ALT、AST、GGT)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ALT、AST、GGT)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合格。
(二)乙肝病毒携带者(HbsAg阳性、大、小三阳)、肝功能正常、HBV-DNA测定值正常,合格。
(三)申报学前教育专业的,乙肝病毒携带,不合格。
(四)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功能或较大的良性肿瘤、急性肝炎、肝硬化,不合格。 第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缺血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或后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第七条 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心肌炎病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律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第八条 心电图检查重度心律失常的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窦性心动过缓,心律每分钟55次以上,血压正常; (二)窦性心律不齐;
(三)偶发房性早搏或室性早搏。 第九条 凡有下列生理缺陷者,不合格。 (一)肺叶切除,肺不张;
(二)BP≥140/90mmHg(18.66/12Kpa)或BP≤86/56mmHg (11.46/7.46Kpa) (三)SBP≥160mmHg(21.33kpa)或≤80mmHg(10.66Kpa) (四)DBP≥90mmHg(12kpa) 或≤50mmHg(6.66kpa) 第十条
(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不合格。
(二)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4.9者,不合格。
第十一条 两耳听力耳语均低于4M或一耳听力耳语低于4M、另一耳全聋,不合格。
第十二条 两上肢不等长超过5㎝,脊柱侧弯超过4㎝,肌力3级以上、胸廓畸形、肢残或体残者,不合格。
第十三条 严重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的,不合格。
第十四条 面部畸形、身体暴露部分有较大面积疤痕、明显纹身的、血管瘤、白癜风、影响形象或功能的黑色素痣、不合格。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 (一)若有发音异常,应作进一步检查声带;
(二)若有心律失常、心脏杂音明显,应作进一步检查24小时动态ECG或心脏彩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