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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法规知识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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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法规知识100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福建种业网 点击数: 913 更新时间:2011-9-17 15:27:59

1、什么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工作?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并可委托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日常工作。 2、设立种子专项资金的用途是什么?

答: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种子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良种培育、改良、引进、示范、推广以及种质资源保护等工作。

3、各级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应当做好哪些服务工作? 答:(1)积极开展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工作,引导生产、经营和使用优质、高产、抗病的农作物新品种;(2)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技术等服务,引导使用优良品种,加强种子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3)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抓好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检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4)接受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的申请,并组织实施;(5)其它有关种子服务工作。 4、种子贮备制度如何建立?种子贮备经费从哪来?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贮备制度。种子贮备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粮食安全应急需要和自然灾害预测情况,拟定全省粮食种子贮备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毛豆、甜(糯)玉米、青贮玉米、菜用甘薯是不是属于我省主要农作物? 答:是。

6、通过国家鉴定,适宜区域包括我省的甘薯和茶树新品种,能否在我省推广?

答:甘薯和茶树被国家列为非主要农作物,实行自愿鉴定的原则,但这两种作物被我省列为主要农作物,实行强制审定制度。因此,通过国家鉴定,适宜区域包括我省的甘薯和茶树新品种,也必须通过我省审定后才能在我省适宜生态区域内推广。

7、通过品种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可以随地发布广告,随地经营、推广? 答:不能。应当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内进行。 8、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程序如何? 答:按照自愿原则进行认定。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认定工作。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和品种试验报告。申请时尚未提交品种区域试验或者多年多点试验报告的,可以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安排品种试验,有关试验费用由申请者承担。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予以认定,颁发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证书,并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推荐在适宜生态区域内生产、经营、推广。

9、何谓农作物种质资源?

答: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10、国家如何保护种质资源?

答: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国家有计划地

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1、如何才能采集或采伐农作物种质资源? 答:《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农业部有关野生植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采集或采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2、审定的品种如何实施种质资源保存? 答:《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适量繁殖材料(包括杂交亲本繁殖材料)交国家种质库登记保存。 13、农作物种质资源如何保存? 答: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实行原生境保存和非原生境保存相结合的制度。原生境保存包括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保护地,非原生境保存包括建立各种类型的种质库、种质圃及试管苗库。

14、如何才能获取农作物种质资源? 答:因科研和育种需要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中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提出申请。对符合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提供种质资源条件的,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应当迅速、免费向申请者提供适量种质材料。如需收费,不得超过繁种等所需的最低费用。

15、从国家获取的种质资源能否申请新品种保护及其他知识产权? 答:从国家获取的种质资源不得直接申请新品种保护及其他知识产权。 16、单位和个人能否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

答:国家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17、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应如何办理?

答: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

从境外引进新物种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能造成的生态危害和环境危害。引进前,报经农业部批准,引进后隔离种植1个以上生育周期,经评估,证明确实安全和有利用价值,并依照有关规定经检疫合格的,方可分散种植。

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应当依照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植物检疫手续。引进的种质资源,应当隔离试种,经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及杂草的,方可分散种植。 国家实行引种统一登记制度。引种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引进种质资源入境之日起一年之内向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备案,并附适量种质材料供国家种质库保存。当事人可以将引种信息和种质资源送交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科研机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科研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备案,并将收到的种质资源送交国家种质库保存。

18、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档案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应当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

19、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什么部门核发? 答: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0、有哪几种类型的种子经营者可以不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答:一是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二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包装种子的;三是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四是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21、受委托代销包装种子的经营者能不能进行转委托? 答:不能。

22、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有哪些法定义务?

答:应当向购买者开具销售凭证,提供文字说明,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文字说明应当包括品种特征特性、主要栽培措施、适宜种植区域、使用条件等。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说明应当与品种审定公告、引种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

23、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档案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应当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24、对种子广告的内容有何规定?

答:应当符合《种子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引种公告一致。

25、进口种子是否应当附有中文标签? 答:应当附有中文标签。

26、法定不需包装的种子是否要标签? 答:要有标签,在销售时提供给购种者。

27、因种子质量问题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哪些?

答: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含购买种子支出的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等)和可得利益损失。

28、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

答: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该农作物使用者所在乡镇前三年的平均产量减去实际产量,并比照相同品种当年产地收购价计算;无法确定前三年平均产量的,可以按照该农作物使用者所在乡镇当年单位面积的平均产量减去实际产量,并比照相同品种当年产地收购价计算。其中,多年生农作物的可得利益损失还应当包括投产前的成本投入。

29、农民购种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到合法的种子经营者购买种子;2、购买包装、标识符合法规要求的种子;3、了解品种的特征特性和栽培技术要点;4、向售种者索取购种凭证和品种介绍等有关资料;5、播种后将种子包装袋连同购种凭证、品种介绍等资料一起保存,以备发现种子质量问题时作为索赔的依据。

30、如何认定合法种子经营者?

答:合法的种子经营者有三种:1、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种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2、经营者《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含有\代销包装种子\,并持有委托者

加盖公章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书面委托;3、经营者《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含有\销售包装种子\。

31、经鉴定种子质量有问题造成农民损失,应如何赔偿?

答:直接出售种子给农民的经营者应先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

32、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由什么部门组织实施? 答: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33、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34、什么部门或个人可以申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答: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 35、鉴定费用由哪方支出?

答:鉴定费用由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垫付,由质量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36、哪些情形下,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答:1、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2、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3、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4、该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5、有确凿的理由判定质量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6、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 37、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的专家组如何组成?

答:1、专家组应有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必要时可邀请植物保护、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2、专家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五年以上。3、专家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4、专家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

38、专家鉴定组成员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回避?

答:1、是种子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与种子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种子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39、什么情况下,专家鉴定组可终止现场鉴定?

答:1、申请人不到场的;2、需鉴定的地块已不具备鉴定条件的;3、因人为因素使鉴定无法开展的。

40、现场鉴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1、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情况;2、鉴定的目的、要求;3、有关的调查材料;4、对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5、鉴定结论;6、鉴定组成员名单及专家签名;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1、什么情况下,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无效?

答:A、专家鉴定组组成不符合《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B、专家鉴定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C、其他违反鉴定程序,可能影

响现场鉴定客观、公正的。

42、当事人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再次鉴定申请只能提起一次。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当事人一方单独提出鉴定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对原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鉴定的,应当按《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重新组织专家鉴定。 43、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⑴具有农学、生化或相近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⑵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44、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⑴受聘于某个种子生产或经营企业;⑵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45、种子检验员考核程序如何? 答:⑴根据规定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种子检验员资格申请表、学历证明复印件和受聘检验机构出具从事种子技术工作年限证明;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⑶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

46、种子检验人员考核程序如何? 答:⑴根据规定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种子检验人员资格申请表;⑵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

47、种子检验员和种子企业检验人员资格考核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考核的范围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要求。

48、检验员如何进行定期审查?

答:每两年审查一次,内容包括技术保持、知识更新、工作表现情况。具体:(1)两年继续教育不少于40小时;(2)扦样员、田间检验员从事检验工作累计不得少于100小时;(3)室内检验员从事检验工作不少于600小时。 49、种子企业检验人员应如何配备? 答:根据我省规定,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企业应配备室内检验人员和田间检验人员各2名以上,扦样员1名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企业应配备室内检验人员2名以上、扦样人员1名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种子的企业应配备室内检验人员和扦样人员各1名以上。

50、种子质量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种子质量包括实物质量和信息质量。其中实物质量实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的种用标准,主要有纯度、净度、水分和发芽率四项质量特性,信息质量则要符合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要求。 51、什么是假种子?

答:⑴非种子冒充种子;⑵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⑶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⑷品种名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⑸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 52、什么是劣种子?

答:⑴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⑵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⑶因变质而不能作种子使用的;⑷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⑸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53、国家种用标准是指什么标准?

答:指强制性标准,不包括推荐性标准。 54、种子质量标准如何表达?

农作物种子法规知识100问

农作物种子法规知识100问作者:佚名文章来源:福建种业网点击数:913更新时间:2011-9-1715:27:591、什么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工作?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并可委托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日常工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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