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1. 编制目地
为规范化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促进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安全文明意识持续提高,结合 XXXX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 XXXX项目对工程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3. 工作要求
3.1 总体要求
3.1.1 XXXX项目部及各专业工程师、监理单位的工程总监和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管理和考核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对施工单位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和不安全、不文明的行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3.1.2 对于任何处理处罚决定,项目部工程管理人员应出具通知书(单),必要时抄送被处罚单位总部;处罚款从最近期施工单位将要申请的工程款中扣除。根据合同及本制度3.2条规定处罚款用于抓好现场安全生产、另行安排其他单位完成现场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和奖励。 3.2 处罚细则
序号 1 条 例 个人防护 违章单位处罚金(元) 100/人 60/人 100-600/人 100/人 100/人 100/个 200/个 1.1 未戴安全帽(戴帽未系帽带) 1.2 安全帽带未系紧 1.3 高空或临边作业未系挂安全带 1.4 电焊作业未戴防护手套 1.5 操作切割机未戴防护眼罩 1.6 安全帽不合格 1.7 安全带不合格
1.8 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 2 用电 200/个 300/处 200/处 200/处 100/处 100/处 200/处以上 200/处 200/处 100-300/处 500/处 200-800 200/处 100/个 200/处 500/处 2.1 未按“三相五线制”规定配电 2.2 不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规定 2.3 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 2.4 电气未按规定作架空或埋地处理 2.5 电箱中保护系统配置不齐全 2.6 用电设备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2.7 私自撬电箱锁 2.8 电箱不符合要求 2.9 电气设备未做保护零线 2.10 阴暗、潮湿等危险场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2.11 宿舍内烧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电水壶等 2.12 非专业电工私拉乱接 2.13 现场配电箱、形状箱未加门上锁,未注明编号、用途、责任人的 2.14 电箱内电气开关不按规定设置或进出线凌乱 2.15 未按规定设置末端箱或漏电保护器 架设电缆、电线不使用绝缘子,架空高度不符合要2.16 求,电线老化、破坏的及使用花线做照明线的,有其中之一者 2.17 电线电缆随地拖拉或浸泡水中或砂浆中 2.18 现场电工用电巡查维护不够,不及时整改存在问题的 500/处 100/处 100-400 200-600 100-500/处 100/处 100-500/处 100/处 2.19 专业电工违反临时用电规范的 2.20 其他未按照临时用电规范施工的 3. 设备 3.1 设备保护系统不全或损坏 3.2 专用机械未配专用开关箱 3.3 使用未通过安装验收的电机设备
3.4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劳动部门颁发之上岗证 3.5 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全或失效 3.6 电焊机未使用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 3.7 电焊机一、二次线无防护罩或地线不到位 3.8 电焊机的电线、电缆不符合要求 3.9 电焊机一或二次线超长的 3.10 电焊机隔层使用的 3.11 氧气瓶、乙炔瓶使用和存放不符合要求的 3.12 氧气瓶、乙炔瓶未装防震圈或无防护帽的 3.13 气瓶直接暴晒在阳光下没做遮阳的 3.14 氧气瓶、乙炔瓶的风带、气表不符合要求的 3.15 塔吊吊物捆绑不牢靠,有浮置易掉物或夹带短小物体未绑好 400/人 100-500/处 200-300/台 200-300/处 200-400/处 200-400/处 200-300/处 200-400/处 100/个 200/个 100/个 200-600/次 200-600/次 200-600/次 200-600/次 200-600/次 200-600/次 200/台 100-500/处 300-600/次 500/处 100/处 100/处 100/处 100-500/次 100/处 3.16 塔吊指挥工未随吊钩进行指挥的 3.17 塔吊未用吊篮而单独吊运气瓶或短小、散落物的 3.18 塔吊工违反“十不吊”规定的 3.19 施工电梯司机载人载物超载运行的 3.20 施工电梯、井架的司机进出料口安全防护门未关好的 3.21 施工机械无安全操作规程 3.22 其他机械无安全操作规程 3.23 4 违反塔吊、电梯、井架等机械设备其他安全规程规定的 危险处理 4.1 “四口、五临边”未按规定保护或保护不严 4.2 移动工作台无斜撑等保护措施 4.3 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害物品未隔离存放 4.4 危险物品存放区无警戒标志 4.5 危险作业未作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签字记录) 4.6 危险作业未进行有效保护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除“四口、五临边”防护设4.7 施和照明设施,如洞口盖板、防护栏杆、防护门、通道照明等有违章作为之 4.8 危险部位作业未挂安全警示标记 5 防火、照明 100-300/处 100-500/处 100/个 200/次 200/人 100-500/处 100-500/次 100-300/次 150-600/次 1000以上/次 安全管理及其他 进场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和搭设的安全设施未经安全部门检查验收的 300-2000/次 100-2000/个 200以上/次 1000-10000元/人次 每延迟一天100-1000/天 300-800/处 500-3000/处 200/人 300-2000/次 200-600/次 200/人 300-2000/人 500-2000/处 5.1 仓库、生活区及施工区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5.2 失效的灭火器材未及时更新 5.3 动火作业防火措施未跟上 5.4 在禁烟区吸烟、动火 5.5 主要通道及施工区照明不足 5.6 动火作业未有动火证 5.7 在易燃物品区域强热照明(如碘钨灯) 5.8 违反“十不烧”规定 5.9 发生火灾事故 6 6.1 6.2 其他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不合格,是伪劣商品的 6.3 违反其他安全操作、安全规定、规章、缺席等违章及不文明行为 6.4 安全组织架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 6.5 甲方要求报送的资料不能及时提交的 6.6 脚手架上堆积物体、阻碍通行的 6.7 脚手架上垃圾、砂浆等物体未及时清理的 6.8 集体安全活动(例会、检查等)缺席(除非事先批准) 6.9 安全、文明活动配合不力 6.10 不服从指挥、态度粗鲁、缺乏礼貌 6.11 穿拖鞋、高跟鞋、带钉易滑鞋、赤脚、赤膊等有一行为者 6.12 打架
6.13 偷窃 6.14 损坏成品未主动承担责任 6.15 酒后上班 6.16 在工地现场随地大小便 6.17 高空抛掷工具、垃圾、物料等 6.18 模板支撑在脚手架上 6.19 当日事故垃圾未清除的,未做到工完料清的 6.20 宿舍区卫生、防火不符合要求 6.21 现场材料、物品未按规定(规格)堆放并标识 6.22 不佩戴工作卡 6.23 事故场所无安全标语、安全标志的 6.24 单位工程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未上报审批而进行施工的 300-3000/人 500-3000 300/人 1000/人次 500-2000/件 200-600/处 200-500/处 300-600/处 100/处 50/人 100/处 1000/次 500-2000/次 200-1000/件 300-1000/条 400-1500/人 100-1000 200-400/人 200-600/人 200-2000 200/次 200-800/处 1500-10000/次 1500-10000/次 300-600 1000 6.25 违章指挥 6.26 在高处作业时坠落物体、工具等 6.27 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安全部门交代的任务或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6.28 重复违章或屡教不改者 6.29 故意损坏安全防护用品 6.30 在施工现场特别是在脚手架上打闹、追逐开玩笑者 6.31 工人未经安全教育九上岗作业 6.32 上级安全检查有违章违纪行为的 6.33 攀登脚手架、井字架等 6.34 未经批准拆除脚手架的连墙件、安全网、脚手板等 6.35 发生安全事故(事故中伤害他人或自己的)或未遂事故的,按事故大小、轻重 6.36 发生事故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6.37 安全会议缺席、网络不健全 6.38 事故中分部分项工程未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