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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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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及代

理词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双龙 被答辩人:谭顺辉

答辩人李双龙因财产保全错误赔偿纠纷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提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申请对自己的财产而不是对被答辩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答辩人申请保全自己财产不受损失没有错误。因为按双方约定林木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是受让方一次性付清转让款,但受让方并没有一次付清转让款,所有林木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李双龙。答辩人因对方违约而起诉并要求保护自己的林木不被对方恶意盗伐,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二、被答辩人的损失并不存在。所诉支付灵川县华城胶合板厂6万元违约金属于间接损失且没有合同依据;所诉支付看守林场工人工资1.8万元并不属于因查封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因为不管是否查封林场均得雇人看护;所诉支付1.8万元砍伐工人违约金更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伐木合同是以劳动成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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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报酬的属于承揽合同性质,依法定作人随时可以解除承揽合同,如造成承揽方损失的则赔偿损失,不存在违约金问题。

三、即使存在损失,也是被答辩人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放任损失扩大及自身自愿赠付所致,与答辩人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灵川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年十月十九日

代 理 词(李双龙与谭顺辉财产保全案)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李双龙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作为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没有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作为代理人本人于xx年10月26日到法庭查阅案卷时发现原告除了在立案时提交了一份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xx)桂市民终字221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外,没有再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询问法庭书记员及查阅法院送达回证得知原告已签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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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达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并已超过了法院指定的30天内举证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视为原告放弃了举证权利,对于原告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在xx年曾经起诉过并且经过开庭审理不能代替本次的开庭审理,毕竟本案不是重审案件及中止诉讼后恢复审理的案件,而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二、由于财产保全系对他人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限制,对于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权利人不能充分、完整地行使使用和处分方面的权能。因而,如果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不当限制他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申请人则违反了诸如民法通则等保护他人所有权的法律。民法理论上将这种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造成损害的行为定性为侵权行为。事实上,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的损失。”,也是将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这种损害责任归于一种过错责任。据此,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在法律关系性质上应归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申请人对此应承担一种民事侵权责任。由此可见,认定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申请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则应当分析是否同时具备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加害行为、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加害行为之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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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及代理词

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及代理词民事答辩状答辩人:李双龙被答辩人:谭顺辉答辩人李双龙因财产保全错误赔偿纠纷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提出如下答辩:一、答辩人申请对自己的财产而不是对被答辩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答辩人申请保全自己财产不受损失没有错误。因为按双方约定林木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是受让方一次性付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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