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工作中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并及时恢复。
变更情况及时记录在值班日志内。
3.4 工作监护制度。
3.4.1 工作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
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
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同,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
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3.4.2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进入、滞留在
高压室、阀厅内和室外高压设备区内。
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光纤回路检查等),
而且现场设备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个人
或几人同时在它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
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告知。
3.4.3 工作负责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
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
不致误碰有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
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
员。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
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
方可恢复工作。若专责监护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
由工作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被
监护人员。
3.4.4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
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
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
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
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员及工作
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3.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3.5.1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
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
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
闭的通道,并将工作票交回运行人员。次日复工时,应得到工
作许可人的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应重新认真检查安
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并召开现场站班会后,方可工
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带领,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工
作地点。
3.5.2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任何人员不准将停电设
备合闸送电。
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运行人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
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通知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工作班全
体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
采取下列措施:
l)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止
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2)应在所有道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己经
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
得离开守候地点。
3.5.3 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应按下
列条件进行:
1)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2)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
牌,恢复常设遮栏。
3)应在工作负责人和运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运行人
员进行加压试验。
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5.4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
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运行人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
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
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5.5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
人应先周密地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运
行人员交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
并与运行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状态,有无遗留物件,是否
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结束时间。经双方签名后,
表示工作终结。
待工作票上的临时遮栏已拆除,标示牌已取下,已恢复常设遮
栏,未拆除的接地线、未拉开的接地刀闸(装置)等设备运行方
式已汇报调度,工作票方告终结。
3.5.6 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都已终结,并得到值
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的许可指令后,方可合闸送电。
3.5.7 己终结的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应保存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