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应进行远方操作,重合闸装置应停用。
2.3.6.10 电气设备停电后(包括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
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
以防突然来电。
2.3.6.11 单人操作时不得进行登高或登杆操作。
2.3.6.12 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
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或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和
上级部门。
2.3.6.13 同一直流系统两端换流站间发生系统通信故障时,
两站间的操作应根据值班调度员的指令配合执行。
2.3.6.14 双极直流输电系统单极停运检修时,禁止操作双极
公共区域设备,禁止合上停运极中性线大地/金属回线隔离开关
(刀闸)。
2.3.6.15 直流系统升降功率前应确认功率设定值不小于当前
系统允许的最小功率,且不能超过当前系统允许的最大功率限
制。
2.3.6.16 手动切除交流滤波器(并联电容器)前,应检查系统
有足够的备用数量,保证满足当前输送功率无功需求。
2.3.6.17 交流滤波器(并联电容器)退出运行后再次投入运行
前,应满足电容器放电时间要求。
2.3.7 下列各项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
1)事故应急处理。
2)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
上述操作在完成后应做好记录,事故应急处理应保存原始记录。
2.3.8 同一变电站的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
作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操作票按编号顺序使用。作废
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未执行的应注明“未执行”
字样,已操作的应注明“己执行”字样。操作票应保存一年。
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1.1 工作票制度。
3.1.2 工作许可制度。
3.1.3 工作监护制度。
3.1.4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3.2 工作票制度。
3.2.1 在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事故应急抢修单,
其方式有以下6种:
3.2.1.1 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 B)。
3.2.1.2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 C)。
3.2.1.3 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 D)。
3.2.1.4 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 E)。
3.2.1.5 填用变电站(发电厂)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 F)。
3.2.1.6 填用变电站(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 G)。
3.2.2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3.2.2.1 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3.2.2.2 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
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3.2.2.3 高压电力电缆需停电的工作。
3.2.2.4 换流变压器、直流场设备及阀厅设备需要将高压直流
系统或直流滤波器停用者。
3.2.2.5直流保护装置、通道和控制系统的工作,需要将高压直
流系统停用者。
3.2.2.6 换流阀冷却系统、阀厅空调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及图
像监视系统等工作,需要将高压直流系统停用者。
3.2.2.7 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要做安全措施者。
3.2.3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3.2.3.1 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3.2.3.2 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
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3.2.3.3 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
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3.2.3.4 非运行人员用绝缘棒、核相器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
钳型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3.2.3.5 大于表2-1距离的相关场所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以及无可能触及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工作。
3.2.3.6 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3.2.3.7 换流变压器、直流场设备及阀厅设备上工作,无需将
直流单、双极或直流滤波器停用者。
3.2.3.8 直流保护控制系统的工作,无需将高压直流系统停用
者。
3.2.3.9 换流阀水冷系统、阀厅空调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及图
像监视系统等工作,无需将高压直流系统停用者。
3.2.4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2丬规定的工作。
3.2.5 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是指: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
需短时间内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
非连续进行的事故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
3.2.6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3.2.6.1 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与
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
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3.2.6.2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
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工作票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
工作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
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
3.2.6.3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
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3.2.6.4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以由工作票签发人填
写。
3.2.6.5 工作票由设备运行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单位
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
工作票签发入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单位备
案。
3.2.6.6 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形式。签发
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
本规程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
3.2.6.7 第一种工作票所列工作地点超过两个,或有两个及以
上不同的工作单位(班组)在一起工作时,可采用总工作票和分
工作票。总、分工作票应由同一个工作票签发人签发。
总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应包括所有分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
措施。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总工作票的工作班成员栏内,
只填明各分工作票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姓名。分
工作票上要填写工作班人员姓名。
总、分工作票在格式上与第一种工作票一致。
分工作票应一式两份,由总工作票负责人和分工作票负责人分
别收执。分工作票的许可和终结,由分工作票负责人与总工作
票负责人办理。分工作票必须在总工作票许可后才可许可;总
工作票必须在所有分工作票终结后才可终结。
3.2.6.8 供电单位或施工单位到用户变电站内施工时,工作票
应由有权签发工作票的供电单位、施工单位或用户单位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