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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定了通信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装备配备和队伍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通信行业企事业单位组建的通信保障专业队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4.1 通信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根据区域地点,合理规划和布局,整合现有救援队伍和资源。 4.2 通信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和装备的配备应根据所覆盖区域的事故类型、风险特点和通信网络类型进行配置,应满足本辖区内处置通信保障专业事故(事件)的需要。 4.3 通信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为救援队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4 本文件是通信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 5 基础设施建设 5.1 选址布局
应配备与办公管理、车辆安置、设备保管和日常训练等业务工作相适合的场所。 5.2 建筑用房
5.2.1 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业务用房包括办公楼、机房、车库等。辅助用房包括机房辅助楼、电力室、配套房屋等。
5.2.2 各类建筑用房面积以满足日常办公、测试、维护为准,人均办公面积不应大于6平米/人。 5.2.3 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应满足消防、安防相关要求,特殊建筑用房应配备气灭系统、喷淋系统。新建房屋应满足抗八级地震标准。通信机房应配备UPS电源。 5.2.4 应设24小时应急值守值班室,值班电话不应少于2部。 5.3 训练场地
应配备室外开阔场地作为应急车辆停车场、测试场,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 6 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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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XX XXX-XXXX 6.1 机构设置
6.1.1 通信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设置党政综合管理、行政事务、通信管理、应急通信中心等职能的科室,或明确专人负责上述工作。
6.1.2 通信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设队长和副队长,并配备通信救援装备(如:卫星、短波、移动、交换、数据、传输、集群通信)、通信电源、特种车辆驾驶的专业技术人员。 6.1.3 通信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与有关单位建立专家库。
6.1.4 通信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规模应依据实际承担的任务确定,数量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人员比例不少于20%。
6.1.5 通信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和数量应保持稳定,应根据业务发展、装备更新增配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6.1.6 接到保障任务后,通信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2小时之内集结出动。 6.2 能力要求
6.2.1 队长应具备较强的队伍管理、指挥、沟通协调能力,能快速确定应急救援现场风险沟通策略,确定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方案。
6.2.2 副队长应具备队伍管理、指挥、沟通协调能力,能配合队长确定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方案。 6.2.3 卫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卫星专业设备的维护、测试、开通及故障处理能力。 6.2.4 短波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短波专业设备的维护、测试、开通及故障处理能力。 6.2.5 移动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移动专业设备的维护、测试、开通及故障处理能力。 6.2.6 交换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交换专业设备的维护、测试、开通及故障处理能力。 6.2.7 数据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数据专业设备的维护、测试、开通及故障处理能力。 6.2.8 传输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传输专业设备的维护、测试、开通及故障处理能力。
6.2.9 集群通信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集群通信保障专业设备的维护、测试、开通及故障处理能力。
6.2.10 通信电源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通信电源专业设备的维护、测试、开通及故障处理能力。
6.2.11 特种车辆驾驶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特种车辆驾驶专业设备的维护、测试、开通及故障处理能力。
6.2.12 执行野外救援通信保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在恶劣环境下完成任务所需要的体能及野外生存技能。 6.3 人员要求 6.3.1 a) b) c) d) e) 6.3.2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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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长应满足下列要求: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中级以上职称; 通信或管理专业;
年龄30岁-55岁,身体状况良好;
从事通信保障专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副队长应满足下列要求: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中级以上职称; 通信或管理专业;
年龄28岁-55岁,身体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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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从事通信保障专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6.3.3 专业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大专及以上学历;
b) 年龄55岁以下,身体状况良好;
c) 从事通信保障专业相关工作3年以上。 6.3.4 专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b) 高级职称; c) 通信相关专业;
d) 年龄35岁-55岁,身体状况良好;
e) 从事通信保障专业相关工作10年以上。
6.3.5 通信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应定期参加心理测试、身体素质测试和体格检查,具备与救援相适应的身体素质。 6.3.6 装备配备 6.4 装备分类
通信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应急通信车辆、便携装备、综合保障装备。 6.5 配备要求
应急救援装备配备要求见附录A。 6.6 维护要求
6.6.1 应急救援装备应功能正常、有效,保持完好,保证其在有效期或检定期内,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应急救援装备应及时修理、更换或报废处理。
6.6.2 应急救援装备应明确专人管理,应对其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 6.6.3 应急救援装备应根据用途分类放置在固定场所。
6.6.4 应急救援装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按照应急救援设备的操作规程维护管理设备。 7 队伍管理 7.1 制度建设
7.1.1 应建立健全下列规章制度:
a) 日常工作手册;
b) 装备操作及维护规范; c) 库房及车库管理制度; d) 应急值守制度; e) 检查考核制度;
f) 人员与装备调度管理; g) 高空作业安全制度; h) 通信车安全用电制度; i)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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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应急通信安全与保密制度。
7.1.2 规章制度应有执行记录,相关资料应归档。 7.2 培训和训练
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全员专业技能、新技术与新业务、自身安全保护、野外生存及救援等专业培训。每年应至少参加1次省级及以上通信保障训练。 7.3 演练
7.3.1 应制定通信保障专业应急处置方案。
7.3.2 每年应至少组织2次专项或综合通信保障应急演练,每年应至少参加1次省级及以上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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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
通信保障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配备要求
表A.1规定了通信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要求。
表A.1 通信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配备要求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综合保障类 15 16
饮食生活装备 行动辅助装备 抢险救援类 (便携装备) 抢险救援类 (应急通信车辆) 类别 设备名称 卫星通信车 移动基站通信车 短波通信车 集群通信车 通信电源车 综合应急通信车 BGAN终端 手持卫星电话 卫星便携站 便携短波电台 集群通信手机 小型发电油机 综合保障车/方舱 野外宿营装备 主要用途 提供图传、会议电话、数据、VOIP业务 作为公众移动通信网的基站,提供移动电话服务 提供一路单边带话或等幅报或数据传输 提供车载集群通信基站 提供三相供电 配备核心交换系统 提供一路话音及标准IP业务 提供一路话音 提供图传、会议电话、数据、VOIP业务 提供一路单边带话或等幅报或数据传输 提供一路话音 提供三相供电 为现场应急通信保障人员提供必要生活服务的辅助车辆 为现场应急通信保障人员提供野外宿营所需物资 为现场应急通信保障人员提供饮食生活保障 指南针、强光手电等可为保障人员行动提供帮助的后勤装备 按需配备 1台/10人 1辆 数量 按需配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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