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职务发明)且专利权归属我校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
(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1万元。 (二)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项0.3万元。
(三)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商标申请登记每项0.2万元。
(四)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项0.05万元。
第六章 横向项目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开展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对同一年度项目累计到校经费达到下列标准的个人予以奖励:
奖励比例(为累计到校项目经费的百分比) 类 别 2% 理工类(除数学和理论物理外 <25万元 或 ≥300万元 3% ≥25万元,<50万元 或 ≥200万元,<300万元 ≥20万元,<40万元 或 ≥160万元,<240万元 ≥7.5万元,<15万元 或 ≥45万元,<60万元 3.5% 5% ≥50万元,<100万元 ≥100万元,<200万元 <20万元 或 经济管理类 ≥240万元 <7.5万元 数学、理论物理、或 ≥60万元 文、体、艺类 ≥40万元,<80万元 ≥80万元,<160万元 ≥15万元,<30万元 ≥30万元,<45万元 奖励经费的1/2按横向经费到校年度进行奖励;其余的1/2在课题组向科研处递交经由甲方(横向经费提供单位)同意盖章的结题证明和项目成果报告后进行奖励。不能按时按质完成项目的将收回所有奖励。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科技开发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技术成果转让他人的,学校将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中的60%一次性奖励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让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二)科研成果由学校自行实施转化或与校外合作实施转化的,
按技术入股单独考虑。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表彰上一年度的科研先进个人、科研先进集体和优秀科研管理人员:
(一)科研先进个人。指在高级别项目立项、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论文、科研到校经费、科研成果获奖等指标上突出的科研人员。
(二)科研先进集体。指论文、课题、经费、获奖等科研指标的质量、总量以及人均量居全校前列的校级科研集体。
(三)优秀科研管理人员。指对学校科研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科研管理人员。
第八章 程序与过程
第二十六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绍兴文理学院科研奖励由科研处组织实施,按院(系、所等)、部门为单位申报。成果经所在部门初审后,列出所申报奖项的清单,并由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和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各奖项的证明材料原件(供核实后退还)与复印件,以证明材料的真实可靠。
(二)科研处对评奖成果进行基本条件审核,不符合参评基本条件者不参与评奖。
(三)科研处于5月上旬完成奖励的一切准备工作,提出获奖人员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四)获奖成果及人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期间受理有关成果及成果评审中的异议问题。异议应在10天之内受理完毕。异议未处理解决前,有异议的获奖不予公布。
(五)异议期满后,学校正式公布获奖成果名单并配发奖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评审,范围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科研奖的,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项,按《绍兴文理学院学术规范及违
规处理暂行办法》,由科研处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原《绍兴文理学院科研奖励条例》同时作废。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绍兴文理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