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有机认证标准
1 一般原则
1.1 有机水产养殖业是一种开放式或人为开放式 的系统。在这种
系统中,最大限度地限制使用化学药物、人工药物诱 导生产的苗种、非天然原料制成的配合饲料,并利用水域的自然生产 力来进行生产,以提供高营养、优质的水产食品为根本目的。
1.2 有机水产养殖业的生产中应控制外来的投入 品,保护利用植
物、动物和天然水域的自然生产能力。尽可能持续利 用并保护水域资源,维护天然水域的生态平衡。
1.3 有机水产养殖涵盖的范围较广,它涉及的水 域有淡水、海
水、盐碱水和半咸水等;养殖的场地有水库、河流、湖 泊、港湾、 滩涂、近海和深海等天然水域; 养殖的方式有网箱、 网栏、 网围及增殖放流等; 养殖的对象包括各个生产阶段的肉食性、 滤食性、 吃食性、杂食性及草食性水产经济动物。
1.4 在开放水域的野生、固有的水产生物可以作
为有机水产养殖对象进行认证, 但按照基本程序不能够检查的生物不 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转换期
2.1
有机转换期的确定
转换期不应少于转换生物的一个养殖周期。 转换
期长短应由认证机构根据转换生物的种类、生命周期、环境因素、养
殖场地、养殖水域、过去残存废物、沉淀和水质等因素具体制定。如 果认证机构允许引入了其它常规生物, 其转换期也应考虑新被引入的 生物。
2.2
转换计划
转换开始时应制定详细的有机转换计划, 转
换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 2) 3) 4)
历史和现状; 转换的时间表; 转换的具体内容和措施; 转换时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
转换的内容
2.3
转换包括养殖水域的确定、 养殖对象选择以
及营养、疾病控制等养殖过程和水产品捕捞、运输、粗加工等。
2.4
转换的条件
列情况不需要转换期:
1) 在水体自由流动而且未遭受本标准禁用 物质影
响的开放水域的野生固有生物;
2) 有机生产的各种条件, 如水质、投入品(饲
料、药物和其它物质)可以被检查、监控,并符合相关标准。
2.5 如果整个养殖水域不能够一次转换,那 么被分割的各个小
的转换水域应该保证能够满足所有的标准, 且还需
满足以下条件:
1)
征的隔离带。
常规和有机生产单元之间应该有明显特
转换期内的各个生产过程不能够在有机 2)
与常规管理之间来回转换。
养殖场地
3.1 原则
根据保护周围的水环境和陆地环境的原则确定
养殖场地。养殖场地(包括其相关附属场地)应该距离污染源和常规 水产品生产有一定的距离并保持养殖水域的生态平衡。
3.2
周围环境等):
养殖场选址的基本条件 (包括地理位置、
1) 方圆100km以内无矿场、核电站等潜在的
污染源,以及无废水处理不达标的化工厂、造纸厂、制革厂等; 2)
业和生活污染物;
3)
求;
流入养殖场地的地表径流不含有工业、 农
水源要符合GB11607中2类水质标准的要
4)
产动物疾病;
养殖场没有发生过严重的不可治愈的水
养殖场在最近三年内未使用过禁用的农 5)
药、化肥、兽药和渔药等。
养殖对象
4.1 原则
养殖对象应该选择适合当地条件(包括环境条
件、饵料生物的来源以及养殖对象和水域中和其它生物的协调等)生 长的种类,苗种应该主要来源于天然繁育、人工捕捞;经认证机构的 许可,也允许使用非自然生产的繁殖方法 (如亲鱼的非药物方式催产、 鱼卵的人工孵化等)获得苗种。
4.2
苗种来源
应主要选择自然繁育或在已确认无污染 1)
水域捕捞的地方优良品种。
3)
2)
系统。
引入的外来生物应该来自有机生产养殖
如果引入常规水生生物时要得到认证机构的
允许,且在有机系统内至少生活三分之二的生命周期。引入的数量每 年不超过养殖场同类有机水产动物的 10%,但以下情况除外:
1) 2) 3)
生产;
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或人为危害; 有机生产养殖场和有机生产规模扩大; 在养殖场内建立另一种新的水产生物的
4) 4.3
小规模生产。
不允许选择的养殖对象
不允许使用多倍体、 转基因技术以及性激素 等
禁用药物诱导生产的水产生物品种作为养殖对象。
管理
5.1
放养的模式、密度、规格和混养的比例等应根据 水产
生物的生理学和行为学特性来制定。 水产生物的活动应符合其天 然生态条件下的行为方式。在引进外来生物时,应对当地原有水产生 物的健康不产生危害。
5.2 1) 2) 3) 5.3 1)
准。
应有足够的措施避免下列情况发生: 放养对象的逃逸; 其它水域生物的侵入; 天敌对放养生物产生的影响。 水质管理
养殖水质应达到 GB11607 的 2 类水质标
2)
物的良性循环。 3)
化学合成药物。
保护和加强微生物、 植物和动物间所有生
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 禁止使用有机
物 质)。
不在建筑材料和生产设备中使用影响水 体环境4)
和水产动物健康的物质 (如含有化学合成物质的材料和渗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