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震动及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以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2.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3.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4.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5.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6.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通用条款之总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2)司法行为或行政行为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6)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7)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8)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9)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10)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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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一切险
基本简介
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财产及费用一般可包括:建筑物(包括装修)、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仓储物品、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等。财产一切险的保障程度比较宽。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中的各项约定,是人保财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在投保了财产一切险的基础上,经与人保财险公司协商一致,可由保险公司加批若干附加条款,以增加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
承保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承保由于意外以及员工操作不当(需在附加投保机器损坏险的基础上)所造成的损失。自然灾害包括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包括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2)司法行为或行政行为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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