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承办部门负有确认、督查和验收合同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三)对于应验收的标的物,应由相关部门验收后签署验收证明并存档。对标的物验收不合格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应由合同承办部门当即提出书面意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对方提出异议,尽快采取适当措施解决。
(四)合同虽已签署,但发现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或对方有欺诈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承办部门应立即报告合同管理部门及公司领导,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及时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必要时可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五)凡不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办理收款和支付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六、违约和纠纷的处理
(一)合同违约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违约要按规定向对方索取违约金及赔偿金。我方违约应由合同承办部门查清原因,以书面形式上报合同管理部门和部门主管副总裁,经领导批示后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办理违约金支付和赔偿手续,并追究相应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二)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合同管理部门和部门主管副总裁,并在公司的授权下配合专职法律人员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不得私自对外委托有关部门或个人处理纠纷。
七、合同的档案管理
(一)公司合同分为正本和副本,实行登记存档制度。
(二)合同正本签署后应按合同编号编制规则及合同归档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交合同管理部门收集保存,年终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统一归档。副本根据各项业务活动的需要具体确定数量,并由合同相关部门留存使用,待项目完成后在本部门完成归档。
(三)因业务活动需使用合同正本的,由使用部门到合同档案管理部门办理调用手续。使用结束后及时归还,并办理核销手续。
(四)公司合同属于公司保密文件,应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并严格禁止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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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编号编制规则及合同归档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合同管理,提高合同签署后的执行和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意向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以下统称为“合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合同编号并备案归档。
(三)合同编码工作由各部门指定专人按照本办法负责具体实施,并由合同管理部门复核确定。
二、合同编号登记位置
合同编号应于申请加盖公司印章时在合同正本首页的右上方填列,如有合同封页的,应在合同封页的右上方或下方居中位置(特殊情况除外)填列。
三、合同编号的构成
合同编号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公司名称英文字头缩写、签署合同的部门的拼音字头缩写、年份代码、合同序号(三位数)、合同性质代码。
例如,物流部2007年第18号采购合同,该合同编号应编制为:“CBC-WLB-2007-018-CG”。
说明:
(一)公司名称英文字头缩写:CBC
(二)部门名称的拼音字头缩写:如总裁办公室为“ZCB”,物流部为“WLB”。各部门的拼音字头缩写为3-5个大写拼音字母,见本办法附件一。在部门名称的拼音字头缩写前面以“-”与公司名称英文字头缩写分割。
(三)年份代码:即签约时的年份。如2009年签署,则年份代码为4位阿拉伯数字如“2009”。在年份代码与部门名称的拼音字头缩写之前以“-”与部门名称分割。
(四)合同序号:合同序号由公司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按照本部门合同自然顺序编排。在合同序号前面以“-”与年份代码分割。
(五)合同性质编码:根据不同合同性质,其代码以该合同性质拼音的首字母缩写或英文缩写为依据进行分类编写,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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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采购合同:CG 国内销售合同:XS 出口合同:EX 进口合同:IM
技术服务合同:JSFW 科研合作合同: KYHZ 培训合同:PX
合同性质编码由签署合同的部门根据合同性质按上述方式编写。
四、合同盖章和相关登记备案
公司签署的合同,总裁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在盖章前应进行登记备案,合同登记备案按签署部门填写《合同盖章登记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序号、盖章日期、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正本份数、签署人、承办人员、备注等。
五、合同的归档
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正本一律由公司总裁办公室最终存档。合同执行完毕,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将正本合同交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保存与正本对应的复印件并登记备案,在次年二月底前将一份合同正本转交总裁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整理归档。对公司认定的重要合同,应在合同签署之后一周内将一份合同正本转交总裁办公室。
所有合同文件的交接,双方须办理签字手续。公司正本合同交接单一式二份,由总裁办公室、合同管理部门分别填写并保存。
六、合同文件的使用
公司合同正本归档后,如确因业务需要,需要临时调用合同正本的,由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经其部门主管副总裁审批同意后,方可到公司总裁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如需复制合同,由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经其部门主管副总裁审批同意后,方可到公司总裁办公室或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复制手续并登记备案。
公司合同属于公司保密文件,应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并严格禁止外泄。
第三章 专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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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的专利管理工作,鼓励广大员工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保护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本办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专利权利归属的管理
(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分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执行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获得授权后,公司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本条所称执行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条所称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二)公司与其他组织、个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应签署技术合作、委托协议,协议中应当约定研发成果的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
三、专利申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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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在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或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成果并需通过专利形式保护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及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专利申请,并填写《专利申请审批表》。
(二)为维护公司知识产权权益,禁止任何人将公司职务发明创造提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
(三)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先申请专利,在专利局正式受理后方可进行论文发表、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奖以及技术、产品展览和销售等可能使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四)凡拟申请或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专利申请公开前,公司知悉专利技术方案或者专利申请信息的人员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
(五)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公司各部门与发明创造有关的人员负责技术方案的撰写、申请文件的确认和技术问题的解决;投融资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与专利申请有关的法律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以及与专利代理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和联系工作。
(六)投融资与法律事务部根据公司各部门相关人员的需求查询国内及海外专利申请的法律状态,供公司相关人员参考。
(七)投融资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建立专利档案,对公司专利或专利申请进行监控和管理,适时维持或放弃。
(八)申请专利过程中对技术的保密及文档资料的管理等按公司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四、专利制度的运用
(一)公司在进行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专利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要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二)在进行与专利有关的经营性投资决策前,相关部门应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有关投资决策的可行性建议。
(三)在自主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前,相关部门应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 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采用获得最大市场效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在技术创新、新产品制造和推广应用等活动中,要始终跟踪监视科技发展动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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