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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产学研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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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产学研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法大发[2007]82号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高校教学、科研和实践部门优势,实现优势互补,拓展办学资源,共同构建高校与社会共同培养研究生的新机制,进一步提高我校办学水平,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产学研基地建设的原则

第一条产学研基地建设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发展、教学内容丰富和教学方式改革;

(二)有利于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和研究生实践能力提高,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三)有利于吸引社会优势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有利于实践部门实际问题的解决;

(四)有利于研究生培养新机制的建立和办学空间的拓展。 第二章产学研基地建设的条件

第二条根据我校的办学特色,研究生产学研基地的建设一般面向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相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并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居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沿和热点; (二)所涉及的专业领域与我校研究生培养学科、专业相关; (三)有实践中面临的前沿问题科研项目;

(四)能为科研项目的研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有能够指导研究生进行相关问题研究能力的人员。 第三章产学研基地建设的运行方式 第三条基地的建立 (一)产学研基地的建立分为学校建立和学院建立两种形式。学校产学研基地建立由研究生院负责,学院产学研基地建立由学院负责。

(二)建立基地应采取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一般期限为3年。所签署的协议应符合学校的原则要求,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基地一经建立即纳入学校产学研基地体系予以管理。 (三)学校设立产学研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对纳入体系的产学研基地实行针对科研项目支持的办法,共同支持相关研究和学生培养工作。(如果不设立专向基金,该条取消)。 第四条基地的管理

(一)产学研基地的管理实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席会议对基地的建设、管理与发展进行研讨,并提出建设性计划。

(二)学校与基地的交流。学校与基地建立固定的双边和多边信息交流制度和交流渠道,实行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和成果共享机制,共同构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平台,确保基地建设和培养人才机制的确立与落实。

信息交流的内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的设立、需要的研究生数量和所在学科、专业,研究生研究该项目所需要的经费、期限和基地建设的其他工作等。

(三)学校对基地的支持。研究生产学研基地一经建立,学校在基地人才培养和相关项目设立、论证及研究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智力支持,为基地人员参加相关学术活动、考察等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五条基地的运行

(一)运行模式

产学研基地的运行采取以科研带动模式和三个“双向”模式,即: 1科研项目设立

由基地根据自身实践需要设立科研项目,配套必要的经费,带动研究生的培养。科研项目及配套经费情况向学校研究生院或相关学院通报,由研究生院或相关学院组织研究生申请。 2三个“双向”模式为:双向输送人才,基地选拔业务骨干到学校进修学习,学校利用单独招生指标面向基地招生并培养,学校选拔研究生赴基地进行社会实践或进行项目研究;双向设立科研项目,由基地设立科研项目,吸收研究生参加研究,导师或研究生设立科研项目,进入基地搜集相关材料进行研究和论证;双向指导研究生,学校建立合作导师制,聘请基地符合条件人员为研究生合作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的研究。 (二)研究生的选拔

研究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后,可申请到产学研基地结合项目和毕业/学位论文进行研究。申请进入产学研基地的研究生,由基地指定学科、专业范围和相关条件,研究生自愿报名,导师推荐,基地选拔的方式进行确定。 (三)对研究生的管理与指导

研究生进入基地后应接受基地的管理。基地应在研究生从事相关项目研究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为研究生配备合作导师予以指导。合作导师的聘任和职责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聘任办法》执行,进入基地的研究生培养管理按照《中国政法大学产学研基地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科研成果运用及其保护 (一)研究生在产学研基地或受产学研基地的委托进行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应以研究报告的形式或以论文的形式向产学研基地和学校汇报。 (二)上述研究成果由基地和研究承担者共同分享。

(三)研究成果未经基地和研究承担者同意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第四章产学研基地的评估 第七条对基地的评估

对基地的评估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地的研究项目设立情况及研究进展情况; (二)基地在研究项目经费支持情况;

(三)基地及合作导师对研究生指导和管理情况。 第八条对学生的评估

对学生的评估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生承担研究项目情况及进展情况; (二)研究生在基地工作过程情况; (三)研究生在基地完成工作的效果。 第九条对学校的评估

对学校的评估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在基地的管理和建设投入情况; (二)学校对基地建设规划布局情况;

(三)学校在通过产学研基地在培养人才方面制度改革情况。 第十条学校与实务部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机制建立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产学研基地合作导师聘任办法

法大发[2007]84号

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资源与社会资源优势互补,共同构建研究生培养新体制、新模式,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研究生培养合作导师制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合作导师面向的领域

本办法所聘任的研究生合作导师是指与学校导师合作,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导师。 研究生合作导师的聘请面向已经与学校建立产学研共建关系单位的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研究生合作导师的聘任原则 (一)有利于拓展办学空间和吸纳社会优质教育资源,为研究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有利于发挥学校教育资源和社会资源优势互补,实现培养体制、培养方式和培养内容的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四条研究生合作导师聘任条件

研究生合作导师一般应满足下列聘任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是研究生产学研基地的业务骨干;

(二)对本专业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能够准确把握本领域相关专业的发展方向和前沿动态;

(四)能够结合实践问题自主设立或承担本领域的科研项目,并能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 (五)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愿望、能力和精力;

(六)为人正直,治学严谨,有较强的责任心并热心公益事业。 第五条研究生合作导师的聘任办法 (一)聘任名额

产学研基地研究生合作导师聘任名额以产学研基地为单位聘任2~3名。因接收研究生数量较多或科研项目较多的,根据聘任原则和条件,可以增加1~2名。 (二)聘任程序

1研究生合作导师的聘任须由产学研基地符合条件人员提出申请,基地推荐,填写《研究生合作导师申请表》,并按申请表填写的内容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包括学位或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及承担科研项目材料等)。

2由研究生院进行审核,确定拟聘任的人员名单。 3合作导师由研究生院颁发聘任文件和聘任证书。 (三)聘任期限

研究生合作导师聘期一般为三年。

根据产学研基地建设情况和被聘人员工作业绩,可以续聘。 第六条研究生合作导师的工作职责

产学研基地合作研究生指导教师与校内研究生指导教师合作,协助校内导师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校内导师制定研究生在产学研基地期间的培养计划; (二)为进入基地的研究生创造实践机会和研究条件;

(三)指导研究生开展相关项目科学研究、学位论文选题及撰写工作;

(四)定期督促检查研究生研究进展情况,认真听取研究生学习、研究汇报; (五)定期向研究生院通报研究生学习、研究和其他相关情况; (六)根据研究生研究报告或论文水平,提出评价意见; (七)对基地的建设、发展与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八)对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制度等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研究生合作导师的权益

(一)有权参加合作导师工作会议及活动;

(二)有权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名义参加学术活动和人才培养活动; (三)对不宜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停止培养的建议;

(四)对研究生结合基地研究项目撰写的毕业/学位论文进行鉴定;

(五)按照指导学位论文标准享受指导研究生津贴,担任研究生授课任务的享受授课津贴; (六)可以参加学校举办的相关专业国内外学术研讨会。 第八条研究生合作导师的考核

(一)对研究生合作导师的考核一年进行一次,由研究生院负责。 (二)考核内容为: 1承担科研项目情况;

2结合项目指导研究生情况; 3对研究生管理情况等。 (三)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两年连续不合格的由研究院予以解聘。 第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产学研基地研究生培养管理暂行办法

法大发[2007]83号

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教育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优势,实现教育资源与社会资源的融合,进一步促进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构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新体制、新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研究生的竞争力,现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产学研基地研究生培养管理,应以学校为主导,以研究生为主体,以基地为依托,形成以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为核心的联合培养新机制,使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工作组织与学生选拔

(一)赴基地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各学院和学科协助进行。

(二)赴基地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以在校已完成研究生基础课程学习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为主,并在符合专业要求的研究生范围内公开招聘。具体方式采取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校和基地共同选拔的方式进行。优先选派与基地研究项目相关及创新重点结合紧密的专业和研究方向的研究生进入基地。 第四条工作要求

研究生在基地联合培养期间,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遵守基地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执业规范,注意保守基地的秘密; (二)除基地和相关科研项目主动给予补助的,不得向基地索取报酬;

(三)结合基地的科研任务,实行边实践、边学习、边研究的工作方式,并结合研究课题进行毕业/学位论文选题,具体选题由双方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共同商定。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由基地导师指导为主,并在基地完成。

(四)加强与学校导师的联系,定期汇报联合培养情况,所撰写的毕业/学位论文须经学校导师审阅。 第五条指导工作 (一)在基地联合培养研究生实行学校导师和基地导师共同参与的双导师制指导方式。学校导师侧重于研究生的基础性研究指导,基地导师侧重于研究生的实际应用研究和实际操作能力培养。双导师共同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选拔、上岗培训、过程检查、工作考核、开题报告和答辩等工作。 (二)在当年度指导的研究生挂职锻炼考核结束后,由研究生院根据合作导师工作业绩按照800—1000元的标准支付报酬。 第六条联合培养期限

赴基地联合培养研究生期限一般为3—6个月。可以根据基地具体工作情况和科研情况,经本人申请,在双导师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提前或推延,提前或推延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考核办法

在基地联合培养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满时应填写《中国政法大学产学研基地联合培养研究生考核表》,并由基地和基地导师负责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优秀比例控制在合格人数的20%以内。 第八条相关措施

(一)在基地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经考核合格者,学校给予一定津贴,津贴标准为:博士生

中国政法大学产学研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产学研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法大发[2007]82号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高校教学、科研和实践部门优势,实现优势互补,拓展办学资源,共同构建高校与社会共同培养研究生的新机制,进一步提高我校办学水平,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第一章产学研基地建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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