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耳蜗植入系统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指导人工耳蜗植入系统产品的临床试验,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撰写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需要在境内开展临床试验的人工耳蜗植入系统。
三、基本原则
(一)人工耳蜗植入系统的临床试验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国家颁布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试验用人工耳蜗产品应已经过科学的实验室研究和动物研究,研究结果支持开展临床试验。
1.实验室研究报告:植入体对磁共振的耐受性,电极在人耳蜗标本中的状况。
2.动物研究报告(如适用):人工耳蜗植入动物耳蜗后声电刺激对侧镫骨肌反射或电诱发电位。
3.临床试验前应该在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获得产品检测报告。试验用产品必须与检测产品是同一批次或定型的产品,
并保证足够的数量。
4.临床试验目的:验证与检验同批次的人工耳蜗植入系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预期安全性和预期医疗效果。
临床试验前,应该清楚地注明本次试验使用的产品名称、临床试验的意义以及本次试验产品的评价目标,特别是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评价指标要十分明确。
安全性评价主要包括炎性反应(植入部位发生红、肿、痛、破溃),装置工作异常。不良事件用不良事件发生例次、例数及发生率进行描述。同时,详细描述病例出现的全部不良事件的具体表现、程度及其与产品的关系。
有效性评价包括人工耳蜗产品的工作状态、听力、言语能力的改善程度。
四、临床试验方案
鉴于临床认为人工耳蜗植入系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预期有效性较明确,人工耳蜗植入系统临床试验可以采用单组目标值设计,目标值的选取应有客观依据。
(一)受试者选择
从人工耳蜗植入后的疗效评估的角度,将受试者分为二类
1.6岁以上(含6岁)有言语功能的语后聋(包括耳聋儿童在使用助听器后获得言语能力者)
对这部分人群,应该全面评估人工耳蜗的有效性(听能和言语识别能力的提高)和安全性。语后聋患者的选择标准:
(1)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
(2)助听器无效或效果很差,在双耳助听聆听条件下(70dBSPL)开放短句识别率≤50%;
(3)日常交流的方式以听觉言语为主; (4)无手术禁忌证。
2.6岁以下(不含6岁)无言语能力的语前聋
由于达到言语交流的时间需要二年以上,故在临床验证时应重点评估听能的提高和安全性。对这部分儿童进行临床试验的先决条件是已经完成6岁以上(含6岁)以上语后聋人工耳蜗试验并达到本指导原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指标。6岁以下(不含6岁)语前聋儿童的选择标准:
(1)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 (2)无手术禁忌证;
(3)在(最好聆听条件下)双耳闭合式单音节或双音节识别率≤50%。
为保证入选病人的安全性和数据的完整性,所有入选病人均应记入到中央注册登记系统,并应跟踪其安全性信息。
(二)临床试验的时间限定及其确定理由
不同的产品临床试验持续时间及其确定的理由是不一样的,应该具有医学文献资料支持,要有医学共识。对于人工耳蜗,临床试验持续时间及其确定的理由是由植入物主要的有效性及安全性研究终点达到稳定的时间为依据。
当然,更大规模和更长随访周期的临床试验结果能够更好地反映产品的真实特性。对于人工耳蜗产品而言,临床试
验的随访时间点一般应在开机当天、开机后1个月±7天、开机后3个月±14天、开机后6个月±30天、开机后12个月±30天(主要评价指标时间点)。同时,申办者应特别关注患者植入后的不良事件发生情况。申办者应在临床试验方案中说明申请注册产品的临床试验持续时间的确定依据。
(三)临床评价标准 1.6岁以上(含6岁)语后聋
6到18岁以下语后聋患者不得少于20例。 (1)有效性评价(开机12个月) ①主要评价指标:
a.裸耳声场听阈(0.5,1.0,2.0,4.0kHz):平均听阈小于50dBHL为有效
b.安静环境下开放式单音节词、双音节、短句,较术前言语识别率改善20%为有效
a、b二项同时满足为总体有效,总有效率至少70% ②次要评价指标:
a.较术前助听条件下言语识别率改善20%;
b.医生对人工耳蜗使用性能的评价。例如:植入体厚度、电极柔韧度、便于植入程度、电极易损程度等。
(2)安全性评价:(植入后12个月内) ①观察内容
a.术前、术后一周各测一次血常规、肝肾功能,有异常需要跟踪补测至正常。
b.炎性反应(红、肿、痛、破溃)
c.装置工作异常
d.耳鸣 眩晕 面肌抽搐 脑膜炎 ②与植入产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 例如:
a.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b.植入体排异造成的皮肤破溃 c.脑膜炎
③其他严重不良事件: 死亡等其他全身损害
所有不良事件均应记录在案。 (3)随访期: ①随访点:
开机、开机1月(±7天)、开机3月(±14天)、开机6个月(±30天)、开机1年(±30天)。
②随访内容:
a.伤口愈合情况及不良事件(每次随访时);
b.声场下人工耳蜗助听听阈(0.5,1.0,2.0,4.0KHz),(开机后第6个月、12月时)
c.安静环境下开放式单音节、双音节、语句(开机后第6个月、12个月时)
d.血常规、肝肾功能检查(术后7天)。 ③随访方式:
临床试验单位定期对受试者进行随访、评估测试。 ④调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