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4]8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17 【实施日期】2004.09.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8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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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省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促进统一办理或者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便民、透明的原则,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服务。
第三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受理、集中办理、统一收费、限时办结。
第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等,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 对本省县级以上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以及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协调和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行政服务中心是为政府职能部门统一办理或者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提供服务的场所,其运行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2 / 3
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
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决定,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
第七条 凡涉及经济发展、公共管理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均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统一办理。
进驻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办事窗口办理行政许可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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