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染公司合作协议
甲方合作人: 身份证号: 乙方合作人: 身份证号:
第一章 合作宗旨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作印花染色车间的行为,保护合作人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作协议。
第二条 合作印花公司性质为合作,乙方出印花设备:一台圆网、两台平网;甲方提供厂房,同时提供两台韩国产2.8米定型机、前处理、后处理等配套设施,具体细节见甲乙双方设备清单。
第三条 合作印花染色公司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协议签字之日算起,协议期满6个月前,合作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 合作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第四条 合作公司名称为:嘉善顺天印染车间
第五条 合作公司经营生产场所:嘉善杨庙顺天毛绒有限公司内。 第三章 合作目的和合作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作目的:甲方有印染厂厂房,乙方有印花染色设备,甲方有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甲方保证每天排污量不少于1000吨。
第七条 合作公司经营加工范围:染色、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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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作人合作方式、金额和分利方式
第八条 合作人甲方将自己名下顺天印染厂房作为合作场地,提供两台韩国定型机、前处理、后处理等配套设备,同时提供生产所需流动资金,占股70%;乙方负责购买印花设备(一台全新圆网、两台进口旧平网),占股30%。购买价格需经双方认可,并且新设备有厂家发票、设备资料齐全,同时确保旧设备正常使用。
第九条 合作人甲方须在 清理出合作的厂房,乙方需 天内设备到位。
第十条 合作期间各自资产归各自所有,不得随意请求转让、分割、担保、抵债,合作终止后,合作方各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 运行成本费用按顺天公司运行成本计算,并提供给乙方真实成本数据。国家规定的费用按国家规定费用缴纳给甲方,如排污费、电费、管理费。
第十二条 合作印染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三条 双方各委派一名执行人和会计,负责工厂生产管理和监督,工资报酬由合作公司按月支付。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用按实际费用上缴。 第五章 合作人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合作方甲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厂房内的杂物,并保证电力、蒸汽管道接进合作公司内,甲方负责锅炉、电力、蒸汽,但要变更厂房内的布局乙方需经甲方同意。甲方负责协调当地政府与百姓关系,乙方不承担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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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合作期间甲乙方安全工伤问题由双方处理或赔偿,保险由甲乙方共同解决。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盈亏分担办法
第十七条 账目必须由甲乙双方审核,甲方负责开具发票,但是开票额度不能超过进账发票。甲乙双方派统计一名、出货两名、监理一名,每天发货由甲乙双方确认方可发货。如发现做假账,双方有权追查各方责任和后果。每月对账由甲乙双方指定人选。
第七章 合作公司的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各派一名执行合作事务,并具备如下条件: 有印染厂管理经验。
对印花染色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成本分析非常熟悉、精通。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合作双方执行人对合作人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对外开拓业务,培养生产技术人员。 主持合作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关注合作公司的经营状况。
制定合作公司内市场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指定合作公司的具体的管理和规章制度。 提出经营和管理技术中的问题。 制定合作双方发展方案。
每月向合作双方报告合作公司执行情况和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并确认原材料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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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合作公司执行人行为约束
不准合作公司执行人亲属在公司内担任管理、统计、技术员、仓管员、发货员,一旦发现免职并查是否有工作中的漏洞,并扣两个月的工资。
对市场加工价格虚报的,或低于合作人品种价格的,上报合作人方可执行。
如发现合作公司执行人有损害合作人利益的,以权谋私,开除并追究经济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部分责任。
合作公司执行人工资由甲乙合作人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合作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时,经合作人双方表决通过,在合作公司能达到预期利润、提成时,合作执行人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合作人的权利
有权监督执行人在合作公司事务执行情况、
合作双方有权了解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随时查阅合作公司账簿。
被委托执行合作公司的执行人不按照本合作协议执行事务的,有权撤销该委托。
合作人分别有权对合作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该停止事务上的执行,协商后再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合作人在合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合作人在同地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与本合作公司相竞争的业务,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禁止合作人以合作公司购买私有物品,一旦发现,以现金方式退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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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公司。
禁止合作人再加入同地区相同合作行业。
禁止合作人从事损害本合作公司利益的活动,一旦发现全额退回合作公司,并承担损失。
第二十四条 合作公司下列事务必须经合作人同意: 改变合作公司的合作人。
改变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与地点。 处理合作公司的不动产。
转让或处理合作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作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
聘用合作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作公司的执行人。 第八章 新合作人加入、合作人退出和更换合作人 第二十五条 新合作人加入,按下列进行: 需经一方合作人同意。 合作人需承认本合作协议。
原合作人必须告知新合作人原合作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依法订立合作协议。
合作新合作人对合作前公司的债务承担合作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作人退出按下列顺序进行:
需要有正当理由方可退出,但需另一方合作人同意。 不允许在合作公司亏损时退出。 退出前需提前30天告知另一方合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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