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中关于深化和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扩大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自主权,提高博士生招生、培养质量,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招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2号的文件精神。上海体育学院特制定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试行办法。具体如下:
一、选拔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的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和已获得的学术成果为依据,选拔具有创新能力和学术专长的拔尖创新人才。
二、名额与学制
名额:原则上为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名额的20%~30%。(其中定向博士研究生不超过“申请—考核”名额的30%)。
学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三年;定向博士研究生四年。
三、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①必须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
②须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考试作弊、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其他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③学业基础扎实,对科学研究具有浓厚兴趣,具有良好的科研培养潜质,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较稳定的科研方向。
④申请者应在体育领域从事教学、训练、科研、体育产业等工作。 2. 外语水平要求(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申请者应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或雅思≥6.0分,托福≥85分,或PETS-5(WEK)≥55分,(其他语种考试达到英语相同水平);适用于:运动人体科学、运动康复学、体育工程学、体育人文社会学、体育管理学科专业。
②申请者应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或雅思≥5.5分,托福≥75分,或PETS-5(WEK)≥55分(其他语种考试达到英语相同水平);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