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市环保局有关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崇明城桥污水处理厂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1.1.污水处理厂成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其组成与职责是:
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运行总监 副组长:工艺工程师 成员:设备工程师、综合管理员、运行班长、机修班长
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对一般污染及较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支援和协调工作;
(2)负责污水厂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制定安全、防护措施,避免 和减轻污染危害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3)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和市环保局报告污染事故的发生、危害与处理情况, 通报有关部门;
(4)接受有关部门请求,对其他重大事故和灾害进行应急支援; (5)负责对污水厂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1.2领导小组及方案实施组、监测组的组成与分工 领导小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有: (1)协助领导小组组织完成各项职责;
(2)负责污染事故预防措施的检查落实以及污染事故处理预案的演练; (3)传达和执行领导小组的指令,协调方案实施组,监测组的有关工作; (4)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勘查、警戒、事故原因的调查取证工作;
(5)核定事故危害的损失,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的危害程 度和直接损失进行技术鉴定;
(6)根据调查结果和危害损失情况提出对事故部门和人员的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7)负责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的调度和管理工作; (8)拟办应急事故的信息上报事项。
1.3方案实施组由有关部门具备应急处理经验和专业技术的人员组成,崇明城桥污水处理厂运行总监任组长。方案实施组的主要任务是:
(1)配合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污染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2)研究拟定污染事故预防方案和处理措施,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建立各类应急事故处理预案库,不断完善和优化各类方案,并积极储 备应急物资,做到有备无患。
1.4监测组由化验室骨干组成,工艺工程师任组长。主要任务是:
(1)负责污水处理厂事故预防监测和事故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 提供监测数据;
(2)承担事故危害损失鉴定的有关监测事项;
(3)协助上级监测部门开展承担的应急事故监测任务。
二、预防污染事故措施
(1)化验人员须严格遵守《化验室规章制度》,做到规范操作,避免事故的发生;
(2)化验人员每天须定时抽取进水口、各池体出水及总出水口的水样,避
免突发性排放污染物和其它能够造成人与动植物急性中毒损害的剧毒污染物排入水体 造成的危害严重事故;
(3)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操作, 严禁带电作业;
(4)运行人员每两小时巡视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不能解决向领导小组汇 报解决,厂内部不能解决则请专家解决;
(5)领导小组人员须每天巡视一次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察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处理污染事故措施:
3.1实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分级负责制运行总监负责组织公司营运重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主要包括:
(1)突发性排放污染物和其它能够造成人与动植物急性中毒损害的剧毒污染物, 数量较多,范围较大,危害严重的事故;
(2)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以及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直接影响 社会安定的污染事故;
(3)对周边行政区域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一般污染事故和较大污染事故。 运行总监在处理污染事故时,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在其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同时应在3小时内向市环保局报告,可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请求环保部门支援。
运行总监负责组织一般污染事故和较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主要包括: (1)突发性排放一般污染物的事故;
(2)突发性排放一类污染物和其它能够造成人与动植物急性中毒损害的剧毒污染物,数量少、范围小、易于处理的事故。运行总监在组织应急处理时,应在3个小时内向公司报告,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请求支援。
3.2污染事故处理工作程序 3.2.1接报与行动
(1)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组长和副组长报告, 听候指令。
(2)根据指令,领导小组须立即采取措施,通过电话或直接安排先遣人员赶赴现场,对事故发生基本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后,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3)根据初步核实的情况,属于一般污染事故,领导小组按照指令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分管副组长须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属于重特大污染事故的,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组长应及时赶到现场, 指挥应急处理工作。
(4)根据领导小组领导指令和应急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协调组织方案实施组和监测组,携带应急物品和监测仪器赶赴现场,必要时由方案实施组组织有关专家现场协助应急处理工作。
3.2.2事故认定与报告
(1)应急队伍到达现场进行紧急处理的同时,应当根据已取得的事故情况和监 测数据,提出对事故性质和危害的认定意见,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2)根据指令和确认的结果,由领导小组编写文件,向当地环保部门和市环保 局报告。
3.2.3现场应急处理
(1)现场应急处理必须坚持以下四条原则:
a、控制污染源,尽快停止污染物的继续排放;
b、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放污染物的扩散、辐射、蔓延的范围,把事故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c、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d、应急处理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2)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紧急磋商,迅速分析、收 集和汇总事故发生和危害的情况。尽快开展现场监测,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进一步做出确切评估。
(3)对属于以往已有成功处理经验或成熟处理方案的事故,由方案实施组提出 意见,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应急处理;对属于尚无成功或成熟方案的,由方案实施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研究制定应急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4)对于可能给周围环境或流域造成影响和损害的污染事故,应当报告环保部 门并立即通知周围相关单位和群众,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遭受损失。
(5)在应急处理过程中需要应急物资时,对已有储备的物资,由领导小组负责调用,对储备不足或尚未储备的应急物资,由领导小组商请有关部门组织调运。
(6)对排放污染物毒性剧烈,危害情况紧急的事故,可以通过政府部门请求武 警、消防部门以及其它专业队伍给予支持。
4.事故调查处理
(1)在进行现场应急的同时,领导小组应当抓紧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有关事故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损失等方面的证据和资料,必要时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请求公安司法部门介入和参与调查取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