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互动与我国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建设
摘 要:文章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从制度有效性、制度相互作用的角度对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制度安排进行了分析,从而揭示其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促进我国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变革方向和改进措施。
关键词:制度互动;中小学教育信息化;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 中图分类号:G4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454(20xx)22-0011-05
目前我国的信息化工作正迅速推进,教育信息化是整个社会信息化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于我国现代建设和经济增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既然教育要信息化,当然是越早抓越好,不能等到大学阶段才进行信息化教育。实际上,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教育主管部门也通过各种手段、做了大量的工作来推进我国中小学教育的信息化建设,其中包括制定各种规章及出台政策。这些存在于我国中小学教育信息化领域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成为“教育制度”的一个组成要素,进而成了社会整体“制度”的一部分,具有一般“制度”的特征。通过借鉴当今制度经济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对这些制度安排进行分析,实际上是跳出“制度”看制度安排。通过制度理论的视角,审视我国中小学教育信息化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寻找其中的制度原因,从而提出改进措施和前进方向,应该说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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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制度分析的理论基础
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制度分析的理论基础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理论。新制度经济学是近现代以来一个影响巨大的理论学派,该学派认为,在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中,制度的安排和选择对经济绩效具有关键的影响,所以研究制度安排的优化、完善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1.制度的分类
从最一般意义上讲,制度可以定义为社会中人们所遵守的行为规则。诺斯(1989)等持博弈规则论的经济学家将制度定义为“博弈规则”,包括正式规则(宪法、产权制度和合同)和非正式规则(规范和习俗)。青木昌彦(2001)等经济学家则支持博弈均衡论。其中,青木昌彦将制度概括为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但他并不否认制度具有内生性和客观性的双重性质——正是这双重性质导致人们对制度做出内生规则论和外生规则论的区分。柯武刚、史漫飞(20xx)则认为,制度包括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内在制度主要包括习惯、习俗和礼貌等;而外在制度包括外在行为规则、程序规则及具有特殊目的的指令。正如青木昌彦所言,关于制度的定义不涉及谁对谁错的问题,它取决于分析的目的。由此可见,新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的分类,虽然表述各异,但大体都将制度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类,本文主要采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统一说法。
2.制度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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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制度是一个有层级结构的复杂系统。最高层次是自然法,据此衍生出基本权利和宪法性规则,根据宪法制定法律及行政规章。层次由高到低、金字塔的顶尖到塔底的具体递进关系是:
自然法→权利宣言/基本权利→其他宪法性规则→成文法→细则/行政规章→私人协议→个人行动。
这种层级结构的规制系统保证了制度的内在协调性。在具体的制度出现矛盾时,一般规则常常可以对他们进行协调。如果不能保证规则之间的内在协调性,层级结构的大厦就会崩溃。
一个有效的制度具有普适性的特征,即不分高低贵贱、贫富种族,一律都要同等适用。违背普适性准则,会削弱对规则的服从,从而削弱制度的规范性、协同性品质。制度的普适性包括三方面的含义,第一是一般性,即不应实行差别待遇;第二是确定性,即它必须是可以认识的,能为未来的环境提供明确的指引;第三是开放性,允许行为者提供创新行动对新环境做出反应。
对于制度,“历史是重要的”。历史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路径依赖现象,由于各自制度发展的历史轨迹,制度分歧一旦发生,即使两国面临同一技术和市场环境,他们的整体性制度安排仍然可能会相差甚远。正是这个原因,一些看起来“很好”的国外制度,在借鉴过来以后,常常会遇到水土不服的问题,在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下,实施效果差强人意。
3.两种制度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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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制度存在一些固有的缺点,如既有的习惯、习俗等可能含义模糊,根据非正式制度进行的裁决可能是任意和有偏见的,非正式制度在发挥作用时往往要依靠歧视和排外等手段。而正式制度则通过设计出正式的法律、建立一个正式的司法系统来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
在如何认识两种制度的关系上,柯武刚、史漫飞指出,尽管内在制度在多数情况下都很有效,但实际上所有复杂的大型社会也都采用了外在制度,外在制度通常作为必要的强制性后盾服务于社会的内在制度。虽然外在制度依赖于政治决策程序和政府,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拥有外在制度,更多的是,政府机构只是编撰了原先已经存在的法律。如果外在制度取代了所有的内在制度,就会出问题,导致整个社会的监督和执行成本急剧上升,人们的自发动力萎靡不振。
由此可见,在实践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灵活转换和互动性。但他们并不必然相互一致和协调。国家推行的正式制度要想取得很好的治理效果,很重要的一点是与社会业已存在的非正式制度相符合、相呼应,否则可能适得其反。青木昌彦指出,只有相互一致和支持的制度安排才是富有生命力和可维系的,否则精心设计的制度很可能高度不稳定,说明制度之间的相互关联和相互依赖。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也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依赖的。因此,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需要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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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制度安排的状况及特点
众所周知,信息技术领域是高科技发展的前沿阵地,当今社会,网络技术已经渗透进社会、政治、经济的方方面面,人们已经很难想象离开互联网是什么样子。基于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及信息技术普及的重要性,我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律及规章制度,促进和扶持信息产业及信息技术教育的发展,初步建立了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制度的“博弈规则”。
1.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我国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同样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类。1992年7月教育部颁发《关于加强中小学计算机教育的几点意见》,由此开启了我国教育信息化建设的里程。随后,1994年10月教育部颁发了《中小学计算机课程指导纲要(试行)》;2000年10月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工作会议提出加快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并颁发《关于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通知》、《关于在中小学实施校校通工程的通知》和《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试行)》等文件;2001年教育部发布的《教育信息化十五发展纲要》为教育信息化规划发展蓝图;此后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中技术课程标准(实验)》等规范性文件;20xx年教育部进一步颁布《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等等。由此可见,在中小学信息化教育领域,主要体现为我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次是一些地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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